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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3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4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凱鈞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凱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凱鈞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行為次數及受刑人接受如附表所示裁判後,坦然接受刑罰之制裁,未再行上訴,耗費司法資源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40日等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信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