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16號聲 請 人即受處分人 鄭諱楠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處分(中華民國110 年5 月3 日新北檢德乙110 執聲他1550字第1100038987號函),向本院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撤銷變更狀所載。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105 條第3 項、第
4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1 項聲請撤銷處分期間為5 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處分人鄭諱楠(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5 月24日晚間1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前為警執行搜索,查扣現金新臺幣(下同)14萬6 千元等物,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並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0萬元宣告沒收,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78 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並駁回沒收部分之上訴,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483 號駁回上訴,於110 年1 月14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前揭扣案現金中之10萬元嗣經新北地檢署以110 年度執沒字第973 號執行沒收,被告於110 年4 月7 日具狀請求新北地檢署發還剩餘扣案之4 萬6 千元,然經新北地檢署以11
0 年5 月3 日以新北檢德乙110 執聲他1550字第1100038987號函說明:「經查查扣之新台幣14萬6 仟元為台端持有,已追徵繳納本案犯罪所得新台幣10萬元。另台端尚有108 年訴字第1153號案判決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12萬4 仟元,俟該案確定移送執行,再行審酌所餘之新台幣4 萬6 仟,台端所請礙難照准」,而未予同意等情,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0 年
2 月26日新北檢德乙字第11828 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影本、新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被告110 年4月7 日返還扣押現金聲請狀影本及上開新北地檢署函文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嗣於110 年8 月12日以前開新北地檢署函文為附件,具狀向台灣高等檢察署對該函文否准發還剩餘扣案款項之處分表示不服,此有刑事抗告陳訴狀影本1 份存卷可佐,足見聲請人於110 年8 月12日前即已收受上開新北地檢署函文甚明,然聲請人遲至110 年10月19日始提出本件撤銷聲請,有刑事聲請撤銷變更狀上蓋印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受書狀戳章1 枚可佐,顯已逾5 日之法定期間,且此一程序瑕疵無從補正。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4 項、第41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