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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4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4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利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利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1001755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