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8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信龍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不會再犯,未來會準時到庭接受審判,希望能具保停止羈押,讓我回家安頓繼父等語。
二、本案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而有羈押必要,執行羈押在案。
三、然被告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民國110 年12月13日起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分,業經本院自同日起撤銷羈押等情,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及本院裁定附卷可考,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