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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8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0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梁維倫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暫寄押於同署臺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聲字第2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刑罰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刑罰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刑罰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刑罰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7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該7 罪均於附表編號1 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憑。又附表編號

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所示其餘各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既於執行中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7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4 、6 至7「宣告刑」欄所示宣告刑,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 元折算1 日」,爰均更正如各該欄位所示,附此敘明。

四、附表編號2 、4 、7 所示3 罪均係犯過失傷害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仿,所侵害者復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至附表所示其餘4 罪則與前述3 罪之犯罪種類、手段、動機、目的迥異,較無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問題;另審酌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6 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聲字第2289號裁定時審酌上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1 月,爰再就上揭7 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過失傷害罪 幫助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6日 108年3月1日 108年12月11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7075 號 新北地檢109 年度偵緝字第1015號 新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574 號、第19899號、第27592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963號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30號 109年度簡字第693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8日 109年7月31日 109年1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963號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30號 109年度簡字第69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28日 109年11月4日 109年12月24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過失傷害罪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10日 105年12月10日 108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154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15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746 號、110年度偵緝字第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109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35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11日 110年3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109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110 年度中簡字第35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9日 110年4月21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過失傷害罪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30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9017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89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89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12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