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林文心受 刑 人 林土城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文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文心因受刑人林土城違反藥事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 8條(聲請書僅記載第1項)與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檢察官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1月11日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有收據(刑第00000000號)1紙在卷可憑。
(二)該案經本院審理後,以107年度訴字第382號為判決(寄藏禁藥罪),嗣受刑人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又新北地檢檢察官先後依受刑人住所通知於109年5月28日、109年7月28日、109年10月27日到案執行有期徒刑,卻未遵期到案,再經新北地檢檢察官簽發拘票後,執行拘提無著,而且受刑人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與報告書各1份、新北地檢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
(三)新北地檢檢察官另依具保人住所先後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受刑人於109年5月28日、109年7月28日、109年10月27日遵期到庭,並於通知書備註沒入保證金的法律效果,具保人卻仍未能履行,而且具保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通知書與送達證書各3份在卷可佐。
(四)受刑人雖然多次聲請暫緩執行,經檢察官向醫院函詢受刑人健康狀況,確認受刑人經過藥物積極治療,無立即住院治療的必要,亦無入監服刑而不能保其生命情事以後,於109年11月17日、109年12月22日函覆受刑人告知礙難准許受刑人停止執行的聲請,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函文1份、新北檢函稿2份在卷可證,顯見受刑人確已收受執行通知,卻仍然藉詞拖延,拒不到案執行,已屬逃匿,根據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道欣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