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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2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9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怡欣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侵重訴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5 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現已懷孕5 個月,看守所內醫生無法做任何精密檢查,對胎兒並不公平且造成危險,亦無法得知胎兒是否有何先天性疾病,聲請人願出具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保證金,並願限制住居於父母親之住處即新北市○○區○○街○○號5 樓,交保後將準時向法官報到,開庭絕不缺席,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14 條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之被告,懷胎5 月以上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同法第114條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8 日訊問

後,認聲請人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222 條第1 、4 、5 款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2 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同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茲聲請人以其現已懷胎5 月以上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聲請人於110 年10月12日經診斷結果為子宮內單胎妊娠20週乙情,有中英醫療社團法人中英醫院110 年10月12日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前揭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聲請人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2 款所定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事,考量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聲請人涉案程度,准予被告於繳納保證金3 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5 樓。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1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