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8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炳男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炳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炳男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2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2年6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