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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6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魏語豪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癸字第588號、第589號、第557號、第2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則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若依確定判決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4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定之裁定,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而以裁定行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87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已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依法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魏語豪(下稱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2罪,下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3月(下稱其餘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撤銷原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其餘部分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案件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癸字第588號、第58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案件二),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癸字第55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簡字第8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本院以109年度原簡上字第1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案件三),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癸字第20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0年2月8日、同年2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52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檢察官係依上開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㈡聲明異議意旨雖以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癸字第588

號、第589號、第557號、第200號執行指揮書,「裁定」將上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未審酌定應執行刑應遵循之外部界線、內部界線云云,然該等執行指揮書係依照上開案件之最後確定刑度而為執行,聲明異議意旨所稱「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實為案件一、二、三(下合稱上開案件)確定判決之刑度加總(計算式:1年+3月+7月+4月=2年2月),要非檢察官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是聲明異議內容顯有誤會,且綜觀受刑人之具狀內容,亦未指稱檢察官於上開案件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而係對前揭確定判決之刑度加總有所指摘,揆諸上開說明,聲明異議意旨所指,係對於確定判決能否依循其他程序救濟之問題,尚非得據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適法理由,受刑人執此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另按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

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提書狀首頁名稱雖僅記載「抗告狀」,然其案號係記載「110年度執癸字第588號、第589號、第557號、第200號」,意指針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其狀內所載內容,亦載明係「不服新北地檢署」,且上開案件確定判決所量處之刑度,未經法院另以裁定定應執行刑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足見被告實際上並無抗告之餘地,故探究被告之真意,應係不服檢察官執行上開案件之指揮,而向本院聲明異議,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怡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