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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9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8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信達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複製卷宗資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信達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各乙份。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雖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及於審判後擬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階段。然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民國108 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第1 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2 項)。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 項)。對於前2 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第

4 項)。持有第1 項及第2 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5 項)。」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第2 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而此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109 年1 月8 日增訂公布,同年月10日施行之同法第429 條之1 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理由說明「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致生適用上之爭議,規範尚有未足,爰增訂本條第3 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依此,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自不應解為限於「審判中」被告始得行使,尚及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至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固得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閱卷,如經該管機關否准,則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處理;惟因訴訟目的之需要,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

9 年度台抗字第12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林信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7 年4 月、1 年4 月、7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雖具狀聲明異議,惟依狀內聲請人真意,係以提起再審、非常上訴之目的,而聲請複製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案案件內所憑以認定事實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其既敘明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而請求付與,又查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及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法 官 陳怡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曉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附表┌─┬───────────┬───────────┐│編│卷內資料名稱 │卷證出處 ││號│ │ │├─┼───────────┼───────────┤│1 │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98年度偵字第27007 號偵││ │譯文 │查卷二第39至41頁 │├─┼───────────┼───────────┤│2 │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98年度偵字第27007 號偵││ │譯文 │查卷二第15頁 │├─┼───────────┼───────────┤│3 │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98年度偵字第27007 號偵││ │譯文 │查卷一第45頁 │└─┴───────────┴───────────┘

裁判日期: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