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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9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3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忠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忠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和前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

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修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