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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自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11號自 訴 人 張忠源被 告 第一香鹹酥雞負責人

張錦和上列自訴人因認被告涉犯空氣汙染防制法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其情形尚可補正,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喻誠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