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自字第11號自 訴 人 張忠源被 告 第一香鹹酥雞負責人
張錦和上列自訴人因認被告涉犯空氣汙染防制法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之,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6 日向自訴人為合法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自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委任律師為本件自訴代理人,顯已逾命補正之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第32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劉明潔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喻誠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