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41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健君選任辯護人 陳世錚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217號、109年度偵字第206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陳健君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陸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事 實
一、陳健君原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下稱:文聖派出所)警員,民國107年10月轉任同分局江翠派出所(下稱:江翠派出所)警員;方威文、吳尚澤、周柏穎、黃亦緯、黃冠惟、蘇堃彰、黃效榆為文聖派出所警員,洪堉傑為江翠派出所警員,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執行。渠等依刑事訴訟法、警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定,於新北市板橋區轄內均為負有調查犯罪及取締不法行為職責之司法警察,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激勵線上勤務(巡邏、守望、臨路檢、交通整理)警力積極落實執行勤務,主動發現、當場查獲刑案犯罪嫌疑人,以提升刑案立即破獲數,有效打擊、消滅犯罪,維護社會治安,而於98年即訂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執行計畫」(下稱:線上立破),並依前揭計畫執行迄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單位警員若符合該計畫,可報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審核,通過審核即可核發行政獎勵。陳健君及方威文、吳尚澤、周柏穎、黃亦緯、黃冠惟、蘇堃彰、黃效榆、洪堉傑等警員明知得悉情資進而查獲之案件即非屬「線上立破」之性質,無從依前揭計畫之規定取得行政獎勵,為謀取相關之行政獎勵,陳健君竟與如附表二「員警」欄所示之員警,共同或單獨各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或單獨犯意,於如附表二「時間」欄所示之時間,由陳健君利用手機交友軟體GRINDR或SKOUT,偽裝為同志或女性網友用戶,向如附表二「用戶」欄所示之人(起訴書附表編號64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為:「編號64,時間:108.2.311:35,用戶:葉大嘉,地點:
新北市○○區○○街00號前,警員:陳健君,行政獎勵:毒品2支」,另就起訴書附表編號欄位原記載:「64」、「65」、「66」、「67」,依序分別更正為「65」、「66」、「67」、「68」)聊天、聯繫,如附表二「用戶」欄所示之人因而誤信陳健君為單純交往關係之網友,待取得如附表二「用戶」欄所示之人之信任後,即分別如附表二「用戶」欄所示之人與相約見面於如附表二「地點」欄所示轄區內之地點會面,並要求攜帶毒品,陳健君再分別通知如附表二「警員」欄所示當時為線上勤務之員警到場埋伏守候,待如附表二「用戶」欄所示之人抵達後,陳健君即分別與如附表二「警員」欄所示之員警或其他不知情之警員前往該等約定地點,並假藉以如附表二「用戶」欄所示之人行跡可疑為由,以警察身分依職權進行盤查,要求如附表二「用戶」欄所示之人同意搜索以取得該等用戶所攜之毒品或施用毒品器具,進而以現行犯為由,當場逮捕如附表二「用戶」欄所示之人。陳健君以及如附表二「警員」欄所示之員警並在其等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公文書上,不實登載係因執行巡邏勤務時,見如附表二「用戶」欄所示之人行跡可疑,而依職權進行盤查,始查獲該等案件等內容,再將各該文件連同相關筆錄等卷證資料,移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偵查隊而行使之,偵查隊刑案承辦人則據上開陳報單,製作移送書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通報單則經海山分局初審後,再送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審核,使陳健君及如附表二「警員」欄所示之員警因而分別獲得如附表二「行政獎勵」欄所示之嘉獎,足生損害於警察機關行政管理及司法偵查犯罪之公正性(方威文、吳尚澤、周柏穎、黃亦緯、黃冠惟、蘇堃彰、黃效榆、洪堉傑所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4217號、109年度偵字第206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健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111年5月17日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調詢、偵查、本院聲請羈押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34217卷五第347至374、409至420頁、聲羈字424卷第43至54頁、偵字34217卷六第3至29、69至93、172至180頁、卷七第212至256、368至378、384至417、卷九第141至190、295至314、573至579頁、偵聲字340卷第19至22頁、本院審訴字卷第112頁、訴字卷第46、146頁),核與證人即警員周柏穎、黃冠惟、方威文、吳尚澤、黃亦緯、蘇堃彰、黃效榆及洪堉傑於調詢、警詢及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或證述(證人周柏穎部分,見偵字34217卷四第281至292、323至326、331至338、卷九第47至58、89至91頁、偵字20617卷三第93至97頁;證人黃冠惟部分,見偵字34217卷五第63至79、99至114頁、卷九第5至1
5、43至44頁、偵字20617卷三第159至163頁;證人方威文部分,見偵字34217卷四第443至460、489至495頁、卷八第211至234頁、偵字20617卷三第27至31頁;證人吳尚澤部分,見偵字34217卷五第195至227、319至338頁、卷八第21至37頁、偵字20617卷三第115至119頁;證人黃亦緯部分,見偵字34217卷五第3至23、45至56頁、卷八第263至281頁、偵字20617卷三第5至9頁;證人蘇堃彰部分,見偵字34217卷五第121至133、175至181、183至187頁、卷八第329至346頁、偵字20617卷三第137至141頁;證人黃效榆部分,見偵字34217卷四第345至364、415至422、429至437頁、卷八第95至120頁、偵字20617卷三第49至53頁;證人洪堉傑部分,見偵字34217卷九第383至414、467至475頁、偵字20617卷三第71至75頁),以及證人劉思妤、賴林賢、方文村、廖振宏、林廷璋、詹螢姍、黃巧嵐、許景能、莊斐檠、楊佳鑫、楊文銘、陳利侑、賴冠宏、張嘉文、張富翔、張弘昇、游仕名、林品宏、林容世、陳光皓、黃建皓、吳君毅、黃楷諺、陳俊廷、陳楷軒、謝松佑、張睿麟、黃瑜霈、林正宗、林伯庭、王大任、蔡佳融、林舫宇、鄭健愷、賴亭榕、蔡政廷、顏民鈞、楊竣傑、李承霖、吳君偉於警、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三第111至118、121至125、295至297、299至307、309至317頁、卷四第99至112、119至122、125至134、151至1
57、161至174、179至183、187至203、213至217、221至229、233至238、241至253、267至273、卷九第97至102、111至
112、115至123、125至126、129至134、137至138、319至33
4、365至373頁、卷十一第91至92頁、偵字20617卷一第33至
40、53至56、59至64、71至74、83至89、105至108、111至1
14、117至119、123至130、141至144、147至154、189至193、197至200、203至208、219至223、233至237、245至248、256至261、269至272、277至281、283至287、293至296、303至305、309至312、315至317、321至324、327至329、333至336頁、卷二第439、445至447、451、455、459至461、465至467、471至473、477至479、485、491、497、503至505、509、515至517、521、527、531、537、545至546、551、557至558、563、567、573、581、587、591頁)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10月18日新北警督字第1081945779號函暨所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執行計畫、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作業規定、修正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表各1份(見偵字34217卷二第3至40頁)、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見偵字34217卷三第7至24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共68份(見偵字34217卷十第393至544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線上立即偵破刑案案件審核表及刑事案件報告書(見偵字34217卷二第165至183、255至302頁)、107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各所(隊)立破刑案數統計表及清冊(見偵字34217卷三第27至109頁)、文聖派出所及江翠派出所查獲「線上立破」案件統計表(見偵字20617卷一第339至343頁)、文聖派出所及江翠派出所查獲「線上立破」案件獲得獎勵金及行政獎勵統計(見偵字20617卷一第345至367、34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警備隊個人獎懲明細資料表(見偵字34217卷二第185至250頁)、警員蘇堃彰之手機記錄翻拍照片(見偵字34217卷五第139至143頁)、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官職務報告(見偵字34217卷二第137至140頁)、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手機照片(見偵字34217卷一第447至452頁、偵字20617卷二第599至610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暨所附LINE、GRIND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字34217卷十第3至119頁)、警員手機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字34217卷二第41至125頁)、警員洪堉傑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見偵字34217卷九第463頁)、被告與其他警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34217卷六第99至103、115至121、131至132、135至140、145、148至149、154至
157、160至164下方、168至169頁、偵字34217卷九第355至3
57、360頁)、被告之GRINDER聊天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34217卷六第105至109、123至126、133至134、141至144、150至151、164上方、166下方頁、卷九第358至359頁)在卷可憑,亦有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附卷可考,足供擔保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所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公文書罪嫌。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仍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再持以行使,其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11、13至20、22至28、30至31、33、35至37、39至48、50、52至59、61至63、65至67「警員」欄所示之員警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附表二所示6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予分論併罰。㈡按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關於應執行刑之量定,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有期徒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無悖於量刑之合理性,合乎責任原則,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公務員,本應恪遵
職守,遵循警察機關偵查犯罪獲取行政獎勵之相關規定,然竟為謀取功獎,以不實理由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對警察機關公正之形象損害至鉅,所為殊無可取,然本院念及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於偵查中確有積極配合偵查單位偵辦本案,犯後態度良好,併參酌被告擔任之職位、職司之工作內容、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案件數及期間,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損害,暨被告自承之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55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於本案所為各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間,集中於107年3月至108年4月間所為,犯罪手段均相互類似,揆諸上開見解,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用甚低,對其教化效果亦不佳,有害其回歸社會,雖各罪不符合於集合犯、接續犯之概念,而應數罪併罰,惟考量上開因素,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且於偵審中均能坦承犯行,檢察官亦認被告積極配合調查,對其所為深表悔悟,犯後態度尚佳,建請本院量處適度之刑以啟自新,是本院審酌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考量被告前述生活狀況,參以緩刑制度設計上搭配有緩刑撤銷事由,倘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有再犯他罪或違反緩刑負擔等情形,緩刑宣告將有受撤銷之虞,而此緩刑撤銷之警告效果亦足促使被告反省並謹慎行動,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被告併予宣告緩刑5年,但為使被告牢記教訓,避免其再犯,爰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啟自新。
四、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含門號SIM卡:0000000000號1張,見偵字20617卷二第597頁),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偵字34217卷六第70至92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各該犯罪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於本案所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業經被告持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之物;另其餘扣案物則非違禁物,亦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慈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 1 附表二編號1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2 附表二編號2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3 附表二編號3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4 附表二編號4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5 附表二編號5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6 附表二編號6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7 附表二編號7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8 附表二編號8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9 附表二編號9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10 附表二編號10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11 附表二編號11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12 附表二編號12 陳健君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13 附表二編號13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14 附表二編號14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15 附表二編號15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16 附表二編號16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17 附表二編號17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18 附表二編號18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19 附表二編號19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20 附表二編號20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21 附表二編號21 陳健君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22 附表二編號22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23 附表二編號23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24 附表二編號24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25 附表二編號25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26 附表二編號26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27 附表二編號27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28 附表二編號28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29 附表二編號29 陳健君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30 附表二編號30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31 附表二編號31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32 附表二編號32 陳健君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33 附表二編號33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34 附表二編號34 陳健君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35 附表二編號35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36 附表二編號36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37 附表二編號37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38 附表二編號38 陳健君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39 附表二編號39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40 附表二編號40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41 附表二編號41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42 附表二編號42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43 附表二編號43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44 附表二編號44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45 附表二編號45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46 附表二編號46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47 附表二編號47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48 附表二編號48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49 附表二編號49 陳健君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50 附表二編號50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51 附表二編號51 陳健君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52 附表二編號52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53 附表二編號53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54 附表二編號54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55 附表二編號55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56 附表二編號56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57 附表二編號57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58 附表二編號58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59 附表二編號59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60 附表二編號60 陳健君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61 附表二編號61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62 附表二編號62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63 附表二編號63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64 附表二編號64 陳健君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65 附表二編號65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66 附表二編號66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67 附表二編號67 陳健君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 68 附表二編號68 陳健君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含門號SIM卡:○○○○○○○○○○號壹張)沒收。【附表二】編號 時間 用戶 地點 警員 行政獎勵 證據出處 1 107.3.13 18:40 胡承恩 新北市○○區○○路○段0號前 陳健君 蘇堃彰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胡承恩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204至208、214至21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5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21頁)。 2 107.3.17 03:40 李易宸 (原名李峻豪) 新北市○○區○○路○段0號 陳健君 方威文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李易宸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218至222、228至22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59)。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23頁)。 3 107.3.30 18:00 陳品融 新北市○○區○○路○段0號 陳健君 方威文 黃亦緯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線上1支 1.證人陳品融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一第41至44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6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25頁)。 4 107.4.6 23:50 施秉維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前 陳健君 方威文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施秉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第133至136、140至14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6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27頁)。 5 107.5.6 17:20 謝嘉允(原名謝孟哲)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47巷4弄口 陳健君 蘇堃彰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謝嘉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280至283、288至28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6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29頁)。 6 107.5.10 18:20 謝杰霖 新北市○○區○○街00號 陳健君 黃亦緯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謝杰霖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一第57至61、305至30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6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31頁)。 7 107.5.12 00:15 黃柏勳 新北市板橋區懷德街201巷口 陳健君 方威文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黃柏勳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368至372、378至37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6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33頁)。 8 107.5.17 17:40 葉茂生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陳健君 吳尚澤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葉茂生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一第77至80、311至31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7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35頁)。 9 107.5.18 15:00 陳孟澤 新北市○○區○○街000號前 陳健君 方威文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陳孟澤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第170至174、180至18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7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37頁)。 10 107.5.25 15:55 蔡秉翰 新北市板橋區仁化街42巷口 陳健君 蘇堃彰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蔡秉翰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422至426、432至43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7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39頁)。 11 107.5.26 00:30 林正傑 新北市板橋區懷德街127巷23弄口 陳健君 蘇堃彰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林正傑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35至39、45至4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7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41頁)。 12 107.5.29 22:45 楊博翔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與大同街口 陳健君 毒品2支、線上1支 1.證人楊博翔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408至412、418至41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7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43頁)。 13 107.5.29 16:35 洪瑋傑 新北市板橋區仁化街42巷口 陳健君 方威文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洪瑋傑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342至346、352至35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8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45頁)。 14 107.5.30 23:40 黃勝煌 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75巷口 陳健君 周柏穎 毒品2支、線上1支 線上1支 1.證人黃勝煌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十一第77至81、85至8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8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47頁)。 15 107.6.1 01:30 陳威男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陳健君 吳尚澤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陳威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五第275至281、偵字34217卷十一第37至40、43至4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8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49頁)。 4.證人陳威男提供之照片1張(見偵字34217卷四,頁65)。 16 107.6.2 15:30 賴東科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陳健君 黃效榆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賴東科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八第3至6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8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51頁)。 17 107.6.5 15:25 羅振豪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陳健君 吳尚澤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羅振豪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第95至98、103至104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8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53頁)。 18 107.6.7 14:25 張峰銘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前 陳健君 蘇堃彰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張峰銘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356至359、364至36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9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55頁)。 19 107.6.7 17:00 伍恩緯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陳健君 黃效榆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伍恩緯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一第143至146、349至35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9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57頁)。 20 107.6.8 17:50 陳昱成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陳健君 黃效榆 蘇堃彰 毒品2支 線上1支(起訴書贅列毒品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陳昱成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464至467、474至476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9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59頁)。 4.證人陳昱成提供之GRINDER對話紀錄、照片截圖及手機截圖共9張(見偵字34217卷六,頁480-496)。 21 107.6.11 21:25 蔡炯文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前 陳健君 毒品2支、線上1支 1.證人蔡炯文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一第107至11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9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61頁)。 22 107.6.13 16:30 吳俊德 新北市○○區○○街00○0號前 陳健君 黃亦緯 黃效榆 毒品2支、線上1支 線上1支 毒品1支 1.證人吳俊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一第115至117、281至28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9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63頁)。 23 107.6.14 9:15 林孟頡 新北市○○區○○街00號 陳健君 方威文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林孟頡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第23至26、31至3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0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65頁)。 24 107.6.18 18:05 詹裕瑋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47巷6弄口 陳健君 方威文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起訴書漏載) 1.證人詹裕瑋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一第159至162、329至33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0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67頁)。 25 107.6.26 19:50 張育軒 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133巷口 陳健君 黃效榆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 1.證人張育軒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十一第65至68、71至7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0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69頁)。 26 107.6.27 21:25 黃柏森 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二段240巷口 陳健君 黃亦緯 方威文 毒品2支 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黃柏森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一第97至101、317至31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0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71頁)。 27 107.7.2 20:05 吳永德 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二段234巷口 陳健君 黃亦緯 方威文 毒品2支 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吳永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第83至86、91至9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0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73頁)。 28 107.7.2 20:35 包秝通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陳健君 黃亦緯 方威文 毒品2支 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包秝通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第107至111、117至11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1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75頁)。 29 107.7.3 18:45 張峻瑋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前 陳健君 毒品2支、線上1支 1.證人張峻瑋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330至333、338至33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1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77頁)。 30 107.7.3 22:20 林育榮 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133巷口 陳健君 方威文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林育榮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306至309、314至31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1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79頁)。 31 107.7.8 14:25 沈文偉 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133巷口 陳健君 周柏穎 吳尚澤 毒品2支、線上1支 線上1支 毒品1支 1.證人沈文偉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一第133至137、287至28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1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81頁)。 32 107.7.9 00:55 陳鎮龍 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與萬板路口 陳健君 毒品2支、線上1支 1.證人陳鎮龍於警詢、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三第289至294頁、偵字34217卷七第184至189、194至19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1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83頁)。 33 107.7.12 01:55 張傳昇 新北市○○區○○路○段0號前 陳健君 蘇堃漳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張傳昇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第198至202、208至20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2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85頁)。 34 107.7.12 13:05 楊子毅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陳健君 毒品2支、線上1支 1.證人楊子毅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450至454、460至46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2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87頁)。 35 107.7.16 15:55 張嘉富 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二段234巷口 陳健君 方威文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張嘉富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436至440、446至44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2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89頁)。 36 107.7.17 17:55 吳承璿 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陳健君 吳尚澤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 1.證人吳承璿於警詢、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一第95至96、85至89、323至32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2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91頁)。 37 107.7.18 01:20 吳翰捷 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二段234巷2弄口 陳健君 黃效榆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吳翰捷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244至247、252至25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2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93頁)。 38 107.7.22 16:25 顏東山 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陳健君 毒品2支、線上1支 1.證人顏東山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十一第49至52、55至5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3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95頁)。 39 107.7.30 17:45 戴仁翔 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陳健君 吳尚澤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戴仁翔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256至259、264至26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3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97頁)。 40 107.7.31 14:20 吳育奇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前 陳健君 黃效榆 蘇堃彰 毒品2支 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吳育奇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第121至124、129至13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3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199頁)。 41 107.7.31 00:35 高聖棋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前 陳健君 方威文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高聖棋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八第11至14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3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01頁)。 4.證人高聖棋提供之GRIN DER個人資料首頁及照片 截圖共2張(見偵字3421 7卷八第19頁)。 42 107.8.1 16:10 林尚琪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前 陳健君 黃效榆 蘇堃彰 毒品2支 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林尚琪於警詢、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五第169至172、偵字34217卷十一第99至101頁反面、103至10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3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03頁)。 43 107.8.5 15:55 余思訓 新北市板橋區莒光路133巷口 陳健君 吳尚澤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余思訓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394至399、404至40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4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05頁)。 44 107.8.7 13:00 巫尚翰 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陳健君 吳尚澤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巫尚翰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292至295、300至30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4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07頁)。 45 107.8.11 23:05 王春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前 陳健君 吳尚澤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王春勝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第67至71、79至8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4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09頁)。 46 107.8.12 17:00 嚴健瑋 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陳健君 黃效榆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嚴健瑋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一123至12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4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11頁)。 47 107.8.14 13:20 楊舜智 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二段47巷4弄口 陳健君 方威文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楊舜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十一第29至3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4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13頁)。 48 107.8.15 14:55 陳仕軒 新北市板橋區仁化街42巷口 陳健君 蘇堃彰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陳仕軒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第144至147、152至15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5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15頁)。 49 107.8.18 17:15 蕭邦旭 新北市○○區○○街000號前 陳健君 毒品2支、線上1支 1.證人蕭邦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382至385、390至39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5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17頁)。 50 107.8.20 23:20 李文華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陳健君 黃亦緯 方威文 毒品2支、線上1支 線上1支 毒品1支(起訴書漏載) 1.證人李文華於警詢、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五第39至42、偵字34217卷十一第109至113、118至12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5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19頁)。 51 107.8.26 01:35 方文宏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陳健君 毒品2支、線上1支 1.證人方文宏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第53至57、63至64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5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21頁)。 52 107.8.25 17:25 張乃弘 新北市板橋區民治街與仁化街口 陳健君 吳尚澤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張乃弘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一第49至52、293至29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5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23頁)。 53 107.8.27 21:45 黎盈杰 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410巷口 陳健君 黃亦緯 方威文 毒品2支、線上1支 線上1支 毒品1支(起訴書漏載) 1.證人黎盈杰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第5至8、19至2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6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25頁)。 4.證人黎盈杰提供之GRINDER對話紀錄及照片截圖共5張(見偵字34217卷七,頁13-17)。 54 107.9.1 17:15 廖謙儒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陳健君 黃冠惟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廖謙儒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七第156至160、166至16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6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27頁)。 55 107.9.2 23:20 李宜彊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前 陳健君 黃效榆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李宜彊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318至321、326至32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6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29頁)。 56 107.9.2 01:50 (起訴書誤載01:45) 莊智勝 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陳健君 黃效榆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莊智勝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190至194、200至20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6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31頁)。 57 107.9.16 15:20 楊舜智 新北市○○區○○路00號前 陳健君 黃效榆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楊舜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十一第29至3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6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33頁)。 58 107.9.22 17:30 潘祺聖 新北市板橋區民治街與仁化街口 陳健君 吳尚澤 黃效榆 毒品2支、線上1支 線上1支 毒品1支 1.證人潘祺聖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十一第5至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刑事案件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7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35頁)。 59 107.10.21 23:15 謝適汛 新北市○○區○○街0巷0號前 陳健君 洪堉傑 毒品2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謝適汛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九第525至528、531至53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7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37頁)。 60 108.1.9 22:45 莊智勝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前 陳健君 毒品2支、線上1支 1.證人莊智勝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六第190至194、200至20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7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39頁)。 61 108.1.20 6:20 韋藩若明 新北市○○區○○街0巷0號前 陳健君 洪堉傑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韋藩若明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九第517至52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7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41頁)。 62 108.1.20 16:20 陳弘倫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陳健君 洪堉傑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陳弘倫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九第545至548、551至55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7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43頁)。 63 108.1.22 6:20 邱紹瑋 新北市板橋區光武街2巷口 陳健君 洪堉傑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邱紹瑋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九第565至56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8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45頁)。 64 108.2.3 11:35 葉大嘉 新北市○○區○○街00號前 陳健君 毒品2支 1.證人葉大嘉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一第67至71、275至277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83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47頁)。 65 108.2.17 18:50 謝佳諭 新北市○○區○○街000號前 陳健君 洪堉傑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謝佳諭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九第555至558、561至56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8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49頁)。 66 108.2.23 23:35 吳冠緯 新北市板橋區光武街2巷口 陳健君 洪堉傑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1支、線上1支 1.證人吳冠緯於調詢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九第509至513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8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51頁)。 67 108.3.21 23:50 吳彥成 新北市○○區○○街000號前 陳健君 洪堉傑 毒品2支、線上1支 毒品2支、線上1支 1.證人吳彥成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九第501至506、508-1至508-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8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53頁)。 68 108.4.10 1:05 林煥睿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前 陳健君 毒品2支、線上1支 1.證人林煥睿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34217卷九第535至538、541至542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391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強化線上警力立即偵破刑案通報單(見偵字34217卷十第255頁)。(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