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43號
112年度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佳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周廷威律師
林采緹律師郭守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7210號、110年度偵字第1284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一)暨追加起訴部分(112年度蒞追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佳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所示手機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11,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蔡佳樺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5日22時2分許,使用附表一編號1所示手機與陳奕理聯繫販毒事宜後,雙方於同日22時3分許達成蔡佳樺以新臺幣(下同)11,660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煙油(下稱大麻電子煙油)4瓶與陳奕理之合意。又蔡佳樺明知陳奕理向其購買大麻電子煙油4瓶之目的為欲轉賣給韓濰锝,竟仍與陳奕理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先由陳奕理於109年7月5日22時46分許,使用附表二所示手機與韓濰锝聯繫販毒事宜後,雙方於同日22時48分許達成陳奕理以15,200元之價格販賣大麻電子煙油4瓶與韓濰锝之合意,韓濰锝並於同日23時8分許,以跨行轉帳方式匯款購毒價金15,200元至陳奕理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奕理中國信託帳戶),陳奕理則旋於同日23時26分許,以跨行轉帳方式匯款購毒價金11,660元至蔡佳樺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佳樺中國信託帳戶)。蔡佳樺復依陳奕理之指示而於109年7月6日17時許,以宅急便送貨之方式將大麻電子煙油4瓶寄送至統一超商中農門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復由不知情之韓濰锝助理於取貨後以相同方式寄送至統一超商龍濱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09號)。嗣韓濰锝於同年月7日某時許順利收取陳奕理指示蔡佳樺交付之大麻電子煙油4瓶。蔡佳樺即以上開方式完成其與陳奕理間之毒品交易及陳奕理與韓濰锝間之毒品交易。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審理範圍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二)部分,被告蔡佳樺前經本院判決後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3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68號)駁回上訴確定。本件僅就其餘事實欄一之(一)部分重新審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被告蔡佳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43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第78-79頁),復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係經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況公訴人、被告二人及辯護人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78-79頁),堪認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與陳奕理間之毒品交易部分
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在卷(見109年度偵字第37210號卷<下稱偵字第37210號卷>第137、147-148頁,本院卷二第84-86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陳奕理、韓濰锝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詞相符(見偵字第37210號卷第11-12、81-82頁,110年度偵字第1284號卷第101-102頁,偵字第37210號卷第123--125頁),並有被告持用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手機內之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畫面照片(即附表三所示對話訊息內容)、陳奕理持用之附表二所示手機內之「Line」對話訊息畫面照片(即附表四所示對話訊息內容)、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奕理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蔡佳樺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查(見偵字第37210號卷第30-31、35-36、45-51、161、182頁),復有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所示手機扣案為憑。
2、按販賣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係重罪,交易雙方甚為隱密、查緝不易,若非有利可圖,販賣者實無甘冒遭查辦風險而為交易之理。類此案件,除非被告坦承犯行,或有價量明確之帳冊等物扣案,甚難查得實情,因此縱未確切查得販賣所賺得之價差,除別有事證足認係同一價格轉讓,確無牟利外,應為有營利意圖,始公平且合情理。參之被告與陳奕理並無特殊情誼且非親故,若非基於牟利意圖,豈有甘冒遭重刑查辦風險為陳奕理張羅毒品之理。顯見被告可因販毒而獲得利益甚明。
3、綜上所述,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陳奕理與韓濰锝間之毒品交易部分
1、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我不知道陳奕理要賣給韓濰锝云云。辯護人辯護稱:本案毒品交易存在於被告與陳奕理、陳奕理與韓濰锝之間,該兩筆毒品交易屬於個別獨立之毒品交易,不能因被告將大麻電子煙油4瓶直接寄送給韓濰锝而完成陳奕理與韓濰锝間之毒品交易,而遽認被告有參與陳奕理與韓濰锝間之毒品交易,況被告並沒有取得陳奕理販賣毒品給韓濰锝之分潤。準此,被告就陳奕理販賣毒品給韓濰锝之犯行並非共同正犯云云。
2、經查:
(1)被告客觀上有參與陳奕理販賣毒品與韓濰锝之行為陳奕理以15,200元之價格販賣大麻電子煙油4瓶與韓濰锝,並由被告依陳奕理指示以宅急便送貨之方式將大麻電子煙油4瓶寄送給韓濰锝而完成陳奕理與韓濰锝間之毒品交易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在卷(見偵字第37210號卷第137頁),核與前引證人陳奕理、韓濰锝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詞相符,並有前開「Line」對話訊息畫面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奕理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蔡佳樺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被告主觀上具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意
A.證人陳奕理於偵訊時證稱:原本一開始是拿原價,他(即被告)有跟我說好,因為他跟我很熟且疫情關係就便宜一點給我,他後來知道要出貨給韓濰锝,他當時有說要給正常價格,印象中是3,800元或4,000元,他說正常價格一支含霧化器是4,500元,不含霧化器是3,300元,該次韓濰锝只有購買煙油,他知道我向韓濰锝是報價3,800元等語(見偵字第37210號卷第82頁)。是證人陳奕理明確證稱被告知道陳奕理向其購買大麻電子煙油4瓶之目的是要轉賣給韓濰锝。
B.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是陳奕理要我直接寄貨給阿锝,由他負擔運費,他(即陳奕理)請我幫忙拿,我就幫忙他,我不知道陳奕理對韓濰锝的報價是1瓶3,800元,我以為他們是很好的朋友,我不知道他有高報等語(見偵字第37210號卷第137頁)。被告既稱不知道陳奕理向韓濰锝所報大麻電子煙油之單價偏高(即高報),足徵被告知道陳奕理請其寄送大麻電子煙油4瓶給韓濰锝之原因為陳奕理販賣大麻電子煙油4瓶給韓濰锝。
C.依附表三所示對話訊息內容所示,陳奕理向被告表達要購買大麻電子煙油4瓶之意願時(陳奕理傳送訊息:「膠水×4 」),被告旋即猜測陳奕理購買大麻電子煙油4瓶之目的可能是要轉賣給韓濰锝(陳奕理傳送訊息:「阿德?」),接下來陳奕理詢問被告販賣大麻電子煙油之單價為何,被告則回覆是3,500元(陳奕理傳送訊息:「油頭你對外價是多少」,被告傳送訊息:「3500」),然後被告告知陳奕理轉賣大麻電子煙油給韓濰锝之單價可以高於3,500元(被告傳送訊息:「可以給高」、「行情沒那麼低」),可證被告知道陳奕理向其購買大麻電子煙油4瓶之目的是要轉賣給韓濰锝。
D.綜上各點,堪認被告知道陳奕理向其購買大麻電子煙油4瓶之目的為欲轉賣給韓濰锝,則被告明知此情,卻仍依陳奕理指示將大麻電子煙油4瓶寄送給韓濰锝,實具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甚明。
(3)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辭置辯。惟:
A.被告知道陳奕理向其購買大麻電子煙油4瓶之目的為陳奕理要轉賣給韓濰锝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被告所辯內容顯與附表三所示對話訊息內容相悖。故被告前開辯稱,實難遽為有利其之認定。
B.按凡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不論係出於自己犯罪或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均屬共同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且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得論以幫助犯。而洽談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買賣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65號刑事判決意旨)。查本案係由陳奕理與韓濰锝達成陳奕理以15,200元之價格販賣大麻電子煙油4瓶與韓濰锝之合意後,由陳奕理向被告購買欲交付給韓濰锝的大麻電子煙油4瓶,而被告明知陳奕理向其購買大麻電子煙油4瓶之目的為要轉賣給韓濰锝,且陳奕理請其直接將大麻電子煙油4瓶寄送給韓濰锝,係為完成陳奕理與韓濰锝間之毒品交易,卻仍依陳奕理指示寄送大麻電子煙油4瓶給韓濰锝,使韓濰锝最終取得大麻電子煙油4瓶。則被告就陳奕理販毒給韓濰锝之犯行,與陳奕理間顯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且所分擔之交付大麻電子煙油4瓶之事項,亦屬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自應就陳奕理販毒與韓濰锝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要不因被告未分得陳奕理販毒給韓濰锝之利潤或本案毒品交易可區分為被告與陳奕理之毒品交易與陳奕理與韓濰锝之毒品交易,而有不同。是辯護人前開辯護所稱,亦難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3、綜上所述,被告否認犯行,無足採信,辯護人辯護所稱,亦不足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要堪認定,亦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被告行為後,總統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業自同年7月15日起施行,而修正前係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雖未更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然將有期徒刑下限、罰金刑上限均提高,自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處斷。
(二)論罪部分
1、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就陳奕理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韓濰锝部分,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3、被告以一寄送行為同時觸犯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陳奕理、陳奕理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韓濰锝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4、起訴意旨雖僅就被告與陳奕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韓濰锝部分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被告所犯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陳奕理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被告與陳奕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韓濰锝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刑罰減輕事由部分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均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此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不以言詞坦認為必要,縱以書面坦承犯行,亦屬之,但若心存僥倖,對事實別有保留,仍圖為一部隱瞞,即非真誠悔悟,亦無節省司法資源之效,自不能邀此減刑之寬典(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85號刑事判決意旨)。查被告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其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陳奕理之犯行,然於偵查中卻明確否認其有參與陳奕理販賣第二級毒品與韓濰锝之犯行(見偵字第37210號卷第147頁),是被告僅自白部分犯罪事實,而對完整犯罪事實別有保留,仍圖為一部隱瞞,依照上開判決意旨,難認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本案販賣第二毒品犯行之全部事實,自無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明知四氫大麻酚為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竟以販賣之方式流毒予他人,其所為非但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之危險性,並對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均已造成具體危害,復考量被告販毒之數量及金額及其係以寄送毒品之販毒構成要件行為參與陳奕理販毒與韓濰锝部分,再被告就於偵查中否認有參與陳奕理販毒與韓濰锝部分之犯行,辯稱其認為係賣給陳奕理云云,雖於本院110年8月20日準備程序及同年10月7日審理程序自白其有參與此部分販毒犯行,但現又改變說法而於本院112年1月12日審理程序時否認犯行,被告一再改變說法,難認犯後有悔意,此外,被告先前曾因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97頁),可見被告素行非佳,惟被告就其販毒與陳奕理部分始終坦認犯行,暨被告自陳入監前需要扶養母親之家庭環境、從事電影美術工作、年收入約100多萬元之經濟狀況、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二第8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犯罪物品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手機為供被告與購毒者陳奕理聯繫販毒事宜所用之物,扣案之附表二所示手機則為供陳奕理與被告、購毒者韓濰锝聯繫購毒及販毒事宜所用之物等節,此有前引「Line」對話訊息畫面照片在卷可按,是上開物品屬供被告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又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之情形,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2、至如附表一編號2至13所示物品均與被告本案販毒犯行無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二)犯罪所得沒收部分被告被告因其販毒與陳奕理之犯行而實際獲有犯罪所得11,660元,又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追加起訴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7月5日22時2分許,使用附表一編號1所示手機與陳奕理聯繫販毒事宜後,雙方達成被告以11,660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販賣大麻電子煙油4瓶與陳奕理之合意,陳奕理並於同日23時26分許,以跨行轉帳方式匯款購毒價金11,660元至蔡佳樺中國信託帳戶。嗣被告依陳奕理囑託於同年月6日17時許,以宅急便送貨之方式將大麻電子煙油4瓶寄送至統一超商中農門市,再由不知情之韓濰锝助理於取貨後以相同方式寄送至統一超商龍濱門市,嗣韓濰锝於同年月7日某時許順利收取被告依陳奕理囑託交付之大麻電子煙油4瓶而完成陳奕理與韓濰锝間之毒品交易,且同時完成被告與陳奕理間之毒品交易。因認被告就其與陳奕理間之毒品交易部分,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以同法第七條所列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而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屬(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意旨)。
三、經查,檢察官先於110年1月6日以109年度偵字第37210號、110年度偵字第1284號起訴書對被告提起公訴,起訴意旨所示犯罪事實為陳奕理於109年7月5日22時許,以通訊軟體暱稱「至尊寶Easy」與韓濰锝聯繫販賣大麻電子菸油事宜,並約定以每瓶3,800元之代價販賣大麻電子菸油4瓶與韓濰锝,待韓濰锝匯款15,200元至陳奕理中國信託帳戶,再由被告以超商寄件方式,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農門市由韓濰锝收受等情,而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其後於111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蒞追字第1號追加起訴書對被告追加起訴,其犯罪事實如前揭追加起訴意旨所示,認被告「另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並與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規定「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追加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追加起訴。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追加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論處罪刑,則追加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已為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起訴效力所及。於此情形,檢察官對於追加起訴意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追加起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自應就追加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屬。爰就追加起訴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慈儀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亭妤追加起訴及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附錄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手機(廠牌:APPLE,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2 大麻活植株 2株 3 植物探照燈 1組 4 遮光布 1件 5 大麻種子 2顆 6 研磨器 1個 7 霧化器 1個 8 定時器 1個 9 溫濕度顯示器 1個 10 PH校正液 3瓶 11 肥料 2瓶 12 酸鹼測試筆 1支 13 電風扇 1臺【附表二】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手機(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附表三】(被告與購毒者陳奕理於109年7月5日22時0分許至同年月6日17時47分許之「Line」對話訊息內容)編號 陳奕理 被告 1 510螺旋接口 語音訊息2則 2 打字 不然我會忘記 3 膠水× 4 4 阿德? 5 恩 6 OK 7 (霧化器照片) 有這個嗎 油頭3500嗎 8 沒有 確定了就手上這個 9 油頭你對外價是多少 10 3500 應該說平臺是 11 嗯嗯 好 我照你的給 12 可以給高 行情沒這麼低 13 我自己拿多少 14 2900 15 好的 16 店址,還有聯絡人姓名、電話 17 好,等等,我先開車 18 我明天下午寄 (中國信託QR CODE照片) 19 運費多少? 我等等先匯給你 2900× 4=11600+運費 20 恩 60 21 好 這我要怎麼掃啊 你以為支付寶啊 你給我帳號 (又哭又笑貼圖) 22 (中國信託帳戶存摺照片) 23 (中國信託轉帳交易成功照片) 中農門市,韓濰锝,0000000000 麻煩了 24 小胖哥,你等等寄的時候幫我拍個照 25 好 會晚一點 26 好 胖哥有去寄了嗎 27 還沒喔 28 好的 29 (統一超商寄貨照片,與附表五編號20所示照片相同) 30 謝謝胖哥 31 恭喜發財啊【附表四】(陳奕理與購毒者韓濰锝於109年7月5日20時13分許至同年月7日21時17分許之「Line」對話訊息內容)編號 陳奕理 購毒者韓濰锝 1 他是整組,還是跟我一樣,螺旋接頭 2 整組 之後可以直接拿油頭 好像就3500左右,我再問問 可以300口 3 等下收工打給你 4 我這幾天玩得很開心,哈哈哈哈 恩 5 我也要,我也要 (語音通話圖示) 510螺旋接口 6 明白 7 Swag,我們7/8有放,他回去問如何,再跟你說 慘,一個月才休一天 8 好 3800 9 (OK啦貼圖) 4罐膠水 10 我幫你下訂,直接店到店 你給我711 然後名字跟電話 我晚一點給你帳號 我現在在外面 11 中農門市7-11,韓濰锝,0000000000 12 中國信託822,帳號:000000000000 3800× 4=15200 你匯完跟我說,我晚上去拿,明天幫你寄 13 (轉帳交易成功照片) 14 (敬禮貼圖) 15 兄弟麻煩你了! (拜託貼圖) 16 不會,速速幫你處理 17 兄弟你拿到了嗎 (語音通話無應答圖示) 18 等等寄,我在公司開會 19 你拿到了喔~ 你忙 運費要補給你 20 (統一超商寄貨照片) 已寄 21 (讚喔貼圖) (太棒惹貼圖)) 22 有收到了嗎 23 會簡訊通知嗎 24 應該會 25 那還沒收到 26 那應該明天會到 27 恩 28 到時候再跟我分享心得感言 29 運費多少 30 60 31 你有line pay嗎 32 上次你請我抽,又請我喝16茶 不用啦 33 (飛吻貼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