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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4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定寬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定寬犯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8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未扣案之不法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林定寬明知自己並無財力或相關專業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且未曾實際參與晟旺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澐誠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更名為晟旺國際有限公司,原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現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下稱晟旺公司)之營運,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本可預見晟旺公司可能為虛設之行號,且他人若任意借用不相識之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該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從事不法商業行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稅額,供作逃漏稅捐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104年6月29日,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林志峰」之成年男子配合辦理晟旺公司設立登記手續,而於104年7月1日起擔任晟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分別於104年12月15日、105年3月22日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上簽名後交予「林志峰」,由「林志峰」據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後,取得空白之統一發票使用,林定寬並因此取得「林志峰」交付之報酬新臺幣5千元共2次(總報酬為1萬元)。而「林志峰」取得空白之統一發票後明知晟旺公司於104年11月至106年6月之期間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一所示公司或商號之事實,竟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接續填製並交付附表二所示不實之銷售統一發票共109紙予附表一所示公司或商號充作進項憑證使用,附表一所示公司或商號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持附表二所示不實之銷售統一發票共109紙(銷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48,133,983元)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扣抵銷項稅額,即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一所示公司或商號逃漏營業稅,稅額合計2,406,709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林定寬所犯,均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3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38頁、第49頁)。

(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檢附之原始設立登記資料、稅籍資料、負責人戶籍資料、相關調查筆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見109年度偵字第20153號卷一<下稱偵卷一>第14頁背面至第111頁)。

(三)晟旺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公司或商號之交易相關資料(所在卷頁如附表二所示)。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1、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刑事判決意旨)。

2、次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從而,雖然被告確有從事構成犯罪要件以外之作為,而使犯罪順利完成,但如果控方無法舉出確實證據以證明其有和正犯之間,具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者,仍祇能依罪疑唯輕原則,認屬幫助犯,而不能逕行課以共同正犯責任(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20號刑事判決意旨)。

查被告將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提供予「林志峰」使用而擔任晟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上親簽自己之姓名之行為,確實對於「林志峰」實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正犯行為給予助力,然無證據證明被告業已直接參與以晟旺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或對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數量、金額、開立之對象等相關事項有決定權,尚難認被告已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是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對「林志峰」之犯罪提供助力,為幫助犯。

3、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參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刑事判決要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且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說明,無庸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5條之幫助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二)刑罰減輕事由部分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科刑部分

1、爰審酌被告為獲取報酬,恣意出借個人身分擔任虛設行號之名義負責人,而幫助前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所為誠屬不該,兼衡所幫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數量及逃漏稅捐之金額,惟念及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之與83歲母親同住、需照顧母親之家庭環境、擔任大樓管理員、月收入約2萬多元之經濟狀況、國小肄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訴字卷第5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按緩刑期間屆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與未曾受徒刑之宣告者相同,仍與同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緩刑條件,並無不符(參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009號刑事判例意旨)。查被告前於81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187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確定,嗣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等情(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訴字卷第13頁),揆諸上開判例意旨,本案宣示判決時,前案刑之宣告已因緩刑期滿而失其效力,與未曾受徒刑之宣告者相同,被告本案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復考量其係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於犯後已坦認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然為使被告得確切知悉其所為之負面影響,促使其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並使其能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等考量,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其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8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以觀後效。再者,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另因被告經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緩刑負擔,是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沒收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第38條、第40條,增訂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第38條之

3、第40條之2;另於105年5月27日再次修正第38條之3,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立法者因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刑法修正後,有關犯罪利得沒收之規定,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定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而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者、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所定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者外,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及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並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其因擔任晟旺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所獲得之報酬共1萬元(見本院訴字卷第38頁),此屬被告之不法所得,且未據扣案,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李芷琪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芷廷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備註 ││ │ │ │(新台幣)│(新台幣)│ │├──┼────────┼─────┼─────┼─────┼─────────┤│1 │欣方實業有限公司│3張 │1,208,700 │60,435 │附表二編號1-3 │├──┼────────┼─────┼─────┼─────┼─────────┤│2 │尊上企業有限公司│2張 │683,245 │34,162 │附表二編號4-5 │├──┼────────┼─────┼─────┼─────┼─────────┤│3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6張 │337,670 │16,885 │附表二編號6-11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37張 │5,726,526 │286,334 │附表二編號12-48 ││ │公司 │ │ │ │ │├──┼────────┼─────┼─────┼─────┼─────────┤│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28張 │28,729,000│1,436,450 │附表二編號49-76 │├──┼────────┼─────┼─────┼─────┼─────────┤│6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8張 │2,504,709 │125,236 │附表二編號77-84 ││ │公司 │ │ │ │ │├──┼────────┼─────┼─────┼─────┼─────────┤│7 │洪昌實業有限公司│1張 │462,300 │23,115 │附表二編號85 │├──┼────────┼─────┼─────┼─────┼─────────┤│8 │宇騰機械有限公司│1張 │310,000 │15,500 │附表二編號86 │├──┼────────┼─────┼─────┼─────┼─────────┤│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12張 │4,564,933 │228,246 │附表二編號87-98 ││ │公司 │ │ │ │ │├──┼────────┼─────┼─────┼─────┼─────────┤│10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4張 │1,131,670 │56,584 │附表二編號99-102 │├──┼────────┼─────┼─────┼─────┼─────────┤│1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3張 │1,170,800 │58,540 │附表二編號103-105 ││ │台北營業所 │ │ │ │ │├──┼────────┼─────┼─────┼─────┼─────────┤│12 │柏瑋彩色鋼板工程│4張 │1,304,430 │65,222 │附表二編號106-109 ││ │行 │ │ │ │ │├──┼────────┼─────┼─────┼─────┼─────────┤│ │ 小計 │109張 │48,133,983│2,406,709 │ │└──┴────────┴─────┴─────┴─────┴─────────┘【附表二】┌──┬────────┬─────┬─────┬─────┬─────┬───────┬──────────┐│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營業人申報抵扣│備註 ││ │ │ │ │(新台幣)│(新台幣)│期別 │ │├──┼────────┼─────┼─────┼─────┼─────┼───────┼──────────┤│1 │欣方實業有限公司│105年7月 │CV00000000│392,000 │19,600 │105年7、8 月 │晟旺公司之專案申請調││ │ │ │ │ │ │ │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 │ │ │ │ │ │偵二卷第613頁) │├──┼────────┼─────┼─────┼─────┼─────┼───────┼──────────┤│2 │同上 │同上 │CV00000000│403,000 │20,150 │同上 │同上卷頁 │├──┼────────┼─────┼─────┼─────┼─────┼───────┼──────────┤│3 │同上 │105年8月 │CV00000000│413,700 │20,685 │同上 │同上卷頁 │├──┼────────┼─────┼─────┼─────┼─────┼───────┼──────────┤│4 │尊上企業有限公司│105年2月 │AU00000000│438,245 │21,912 │105年1、2月 │同上卷頁 │├──┼────────┼─────┼─────┼─────┼─────┼───────┼──────────┤│5 │同上 │105年3月 │BM00000000│245,000 │12,250 │105年3、4月 │同上卷頁 │├──┼────────┼─────┼─────┼─────┼─────┼───────┼──────────┤│6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 │CV00000000│78,320 │3,916 │105年7、8 月 │同上卷第613頁及晟旺 ││ │ │ │ │ │ │ │公司開立收據共6張( ││ │ │ │ │ │ │ │同上卷第656頁) │├──┼────────┼─────┼─────┼─────┼─────┼───────┼──────────┤│7 │同上 │同上 │CV00000000│51,930 │2,597 │同上 │同上卷頁 │├──┼────────┼─────┼─────┼─────┼─────┼───────┼──────────┤│8 │同上 │同上 │CV00000000│80,190 │4,010 │同上 │同上卷頁 │├──┼────────┼─────┼─────┼─────┼─────┼───────┼──────────┤│9 │同上 │同上 │CV00000000│39,600 │1,980 │同上 │同上卷第614、657頁 │├──┼────────┼─────┼─────┼─────┼─────┼───────┼──────────┤│10 │同上 │同上 │CV00000000│59,070 │2,954 │同上 │同上卷頁 │├──┼────────┼─────┼─────┼─────┼─────┼───────┼──────────┤│11 │同上 │同上 │CV00000000│28,560 │1,428 │同上 │同上卷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104年11 月│SG00000000│259,380 │12,969 │101年11、12月 │同上卷第614頁及澐誠 ││ │公司 │ │ │ │ │ │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 │ │ │ │ │ │同上卷第667頁) │├──┼────────┼─────┼─────┼─────┼─────┼───────┼──────────┤│13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265,540 │13,277 │同上 │同上卷頁 │├──┼────────┼─────┼─────┼─────┼─────┼───────┼──────────┤│14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289,630 │14,482 │同上 │同上卷第614、668頁 │├──┼────────┼─────┼─────┼─────┼─────┼───────┼──────────┤│15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276,760 │13,838 │同上 │同上卷頁 │├──┼────────┼─────┼─────┼─────┼─────┼───────┼──────────┤│16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275,330 │13,767 │同上 │同上卷第614、669頁 │├──┼────────┼─────┼─────┼─────┼─────┼───────┼──────────┤│17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274,010 │13,701 │同上 │同上卷頁 │├──┼────────┼─────┼─────┼─────┼─────┼───────┼──────────┤│18 │同上 │104年12月 │SG00000000│56,385 │2,819 │同上 │同上卷第614、671頁 │├──┼────────┼─────┼─────┼─────┼─────┼───────┼──────────┤│19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286,220 │14,311 │同上 │同上卷頁 │├──┼────────┼─────┼─────┼─────┼─────┼───────┼──────────┤│20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279,950 │13,998 │同上 │同上卷第614、672頁 │├──┼────────┼─────┼─────┼─────┼─────┼───────┼──────────┤│21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53,505 │2,675 │同上 │同上卷頁 │├──┼────────┼─────┼─────┼─────┼─────┼───────┼──────────┤│22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47,340 │2,367 │同上 │同上卷第614、673頁 │├──┼────────┼─────┼─────┼─────┼─────┼───────┼──────────┤│23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71,415 │3,571 │同上 │同上卷頁 │├──┼────────┼─────┼─────┼─────┼─────┼───────┼──────────┤│24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274,230 │13,712 │同上 │同上卷第614、674頁 │├──┼────────┼─────┼─────┼─────┼─────┼───────┼──────────┤│25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73,485 │3,674 │同上 │同上卷頁 │├──┼────────┼─────┼─────┼─────┼─────┼───────┼──────────┤│26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61,695 │3,085 │同上 │同上卷第614、675頁 │├──┼────────┼─────┼─────┼─────┼─────┼───────┼──────────┤│27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287,980 │14,399 │同上 │同上卷頁 │├──┼────────┼─────┼─────┼─────┼─────┼───────┼──────────┤│28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48,330 │2,417 │同上 │同上卷第614、676頁 │├──┼────────┼─────┼─────┼─────┼─────┼───────┼──────────┤│29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42,975 │2,149 │同上 │同上卷頁 │├──┼────────┼─────┼─────┼─────┼─────┼───────┼──────────┤│30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282,810 │14,141 │同上 │同上卷第614頁 │├──┼────────┼─────┼─────┼─────┼─────┼───────┼──────────┤│31 │同上 │同上 │SG00000000│272,140 │13,607 │同上 │同上卷第615頁 │├──┼────────┼─────┼─────┼─────┼─────┼───────┼──────────┤│32 │同上 │105年3月 │BM00000000│110,220 │5,511 │105年3、4月 │同上卷第615、678頁 │├──┼────────┼─────┼─────┼─────┼─────┼───────┼──────────┤│33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125,290 │6,265 │同上 │同上卷第615、679頁 │├──┼────────┼─────┼─────┼─────┼─────┼───────┼──────────┤│34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119,460 │5,973 │同上 │同上卷頁 │├──┼────────┼─────┼─────┼─────┼─────┼───────┼──────────┤│35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117,810 │5,891 │同上 │同上卷第615、680頁 │├──┼────────┼─────┼─────┼─────┼─────┼───────┼──────────┤│36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116,050 │5,803 │同上 │同上卷頁 │├──┼────────┼─────┼─────┼─────┼─────┼───────┼──────────┤│37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107,030 │5,352 │同上 │同上卷第615、681頁 │├──┼────────┼─────┼─────┼─────┼─────┼───────┼──────────┤│38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111,980 │5,599 │同上 │同上卷頁 │├──┼────────┼─────┼─────┼─────┼─────┼───────┼──────────┤│39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113,410 │5,671 │同上 │同上卷第615、682頁 │├──┼────────┼─────┼─────┼─────┼─────┼───────┼──────────┤│40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116,270 │5,814 │同上 │同上卷頁 │├──┼────────┼─────┼─────┼─────┼─────┼───────┼──────────┤│41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120,560 │6,028 │同上 │同上卷第615、683頁 │├──┼────────┼─────┼─────┼─────┼─────┼───────┼──────────┤│42 │同上 │105年6月 │CD00000000│89,496 │4,475 │105年5、6月 │同上卷第615、686頁 │├──┼────────┼─────┼─────┼─────┼─────┼───────┼──────────┤│43 │同上 │同上 │CD00000000│98,750 │4,938 │同上 │同上卷頁 │├──┼────────┼─────┼─────┼─────┼─────┼───────┼──────────┤│44 │同上 │同上 │CD00000000│115,200 │5,760 │同上 │同上卷第615、687頁 │├──┼────────┼─────┼─────┼─────┼─────┼───────┼──────────┤│45 │同上 │同上 │CD00000000│100,240 │5,012 │同上 │同上卷頁 │├──┼────────┼─────┼─────┼─────┼─────┼───────┼──────────┤│46 │同上 │同上 │CD00000000│147,750 │7,388 │同上 │同上卷第615、688頁 │├──┼────────┼─────┼─────┼─────┼─────┼───────┼──────────┤│47 │同上 │同上 │CD00000000│138,000 │6,900 │同上 │同上卷頁 │├──┼────────┼─────┼─────┼─────┼─────┼───────┼──────────┤│48 │同上 │同上 │CD00000000│99,900 │4,995 │同上 │同上卷第615、689頁 │├──┼────────┼─────┼─────┼─────┼─────┼───────┼──────────┤│4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105年11月 │ED00000000│853,000 │42,650 │105年11、12月 │同上卷第616頁 │├──┼────────┼─────┼─────┼─────┼─────┼───────┼──────────┤│50 │同上 │同上 │ED00000000│865,000 │43,250 │同上 │同上卷頁 │├──┼────────┼─────┼─────┼─────┼─────┼───────┼──────────┤│51 │同上 │同上 │ED00000000│847,000 │42,350 │同上 │同上卷頁 │├──┼────────┼─────┼─────┼─────┼─────┼───────┼──────────┤│52 │同上 │同上 │ED00000000│839,000 │41,950 │同上 │同上卷頁 │├──┼────────┼─────┼─────┼─────┼─────┼───────┼──────────┤│53 │同上 │同上 │ED00000000│828,000 │41,400 │同上 │同上卷頁 │├──┼────────┼─────┼─────┼─────┼─────┼───────┼──────────┤│54 │同上 │同上 │ED00000000│816,000 │40,800 │同上 │同上卷頁 │├──┼────────┼─────┼─────┼─────┼─────┼───────┼──────────┤│55 │同上 │同上 │ED00000000│778,200 │38,910 │同上 │同上卷頁 │├──┼────────┼─────┼─────┼─────┼─────┼───────┼──────────┤│56 │同上 │同上 │ED00000000│784,000 │39,200 │同上 │同上卷頁 │├──┼────────┼─────┼─────┼─────┼─────┼───────┼──────────┤│57 │同上 │同上 │ED00000000│685,000 │34,250 │同上 │同上卷頁 │├──┼────────┼─────┼─────┼─────┼─────┼───────┼──────────┤│58 │同上 │105年12月 │ED00000000│735,000 │36,750 │同上 │同上卷頁 │├──┼────────┼─────┼─────┼─────┼─────┼───────┼──────────┤│59 │同上 │106年3月 │NE00000000│1,630,000 │81,500 │106年3、4月 │同上卷頁 │├──┼────────┼─────┼─────┼─────┼─────┼───────┼──────────┤│60 │同上 │同上 │NE00000000│1,540,000 │77,000 │同上 │同上卷頁 │├──┼────────┼─────┼─────┼─────┼─────┼───────┼──────────┤│61 │同上 │同上 │NE00000000│1,380,000 │69,000 │同上 │同上卷頁 │├──┼────────┼─────┼─────┼─────┼─────┼───────┼──────────┤│62 │同上 │同上 │NE00000000│1,270,000 │63,500 │同上 │同上卷頁 │├──┼────────┼─────┼─────┼─────┼─────┼───────┼──────────┤│63 │同上 │106年4月 │NE00000000│1,740,000 │87,000 │同上 │同上卷頁 │├──┼────────┼─────┼─────┼─────┼─────┼───────┼──────────┤│64 │同上 │同上 │NE00000000│1,772,000 │88,600 │同上 │同上卷頁 │├──┼────────┼─────┼─────┼─────┼─────┼───────┼──────────┤│65 │同上 │同上 │NE00000000│1,510,000 │75,500 │同上 │同上卷頁 │├──┼────────┼─────┼─────┼─────┼─────┼───────┼──────────┤│66 │同上 │106年5月 │NV00000000│890,000 │44,500 │106年5、6月 │同上卷頁 │├──┼────────┼─────┼─────┼─────┼─────┼───────┼──────────┤│67 │同上 │同上 │NV00000000│826,000 │41,300 │同上 │同上卷頁 │├──┼────────┼─────┼─────┼─────┼─────┼───────┼──────────┤│68 │同上 │同上 │NV00000000│935,000 │46,750 │同上 │同上卷頁 │├──┼────────┼─────┼─────┼─────┼─────┼───────┼──────────┤│69 │同上 │同上 │NV00000000│926,000 │46,300 │同上 │同上卷頁 │├──┼────────┼─────┼─────┼─────┼─────┼───────┼──────────┤│70 │同上 │同上 │NV00000000│906,800 │45,340 │同上 │同上卷頁 │├──┼────────┼─────┼─────┼─────┼─────┼───────┼──────────┤│71 │同上 │106年6月 │NV00000000│948,000 │47,400 │同上 │同上卷頁 │├──┼────────┼─────┼─────┼─────┼─────┼───────┼──────────┤│72 │同上 │同上 │NV00000000│936,000 │46,800 │同上 │同上卷頁 │├──┼────────┼─────┼─────┼─────┼─────┼───────┼──────────┤│73 │同上 │同上 │NV00000000│945,000 │47,250 │同上 │同上卷頁 │├──┼────────┼─────┼─────┼─────┼─────┼───────┼──────────┤│74 │同上 │同上 │NV00000000│840,000 │42,000 │同上 │同上卷第617頁 │├──┼────────┼─────┼─────┼─────┼─────┼───────┼──────────┤│75 │同上 │同上 │NV00000000│875,000 │43,750 │同上 │同上卷第617頁 │├──┼────────┼─────┼─────┼─────┼─────┼───────┼──────────┤│76 │同上 │同上 │NV00000000│829,000 │41,450 │同上 │同上卷第617頁 │├──┼────────┼─────┼─────┼─────┼─────┼───────┼──────────┤│77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105年7月 │CV00000000│206,300 │10,315 │105年7、8月 │同上卷頁 ││ │公司 │ │ │ │ │ │ │├──┼────────┼─────┼─────┼─────┼─────┼───────┼──────────┤│78 │同上 │同上 │CV00000000│193,200 │9,660 │同上 │同上卷頁 │├──┼────────┼─────┼─────┼─────┼─────┼───────┼──────────┤│79 │同上 │同上 │CV00000000│220,430 │11,022 │同上 │同上卷頁 │├──┼────────┼─────┼─────┼─────┼─────┼───────┼──────────┤│80 │同上 │同上 │CV00000000│250,920 │12,546 │同上 │同上卷頁 │├──┼────────┼─────┼─────┼─────┼─────┼───────┼──────────┤│81 │同上 │同上 │CV00000000│389,730 │19,487 │同上 │同上卷頁 │├──┼────────┼─────┼─────┼─────┼─────┼───────┼──────────┤│82 │同上 │105年9月 │DM00000000│375,984 │18,799 │105年9、10月 │同上卷頁 │├──┼────────┼─────┼─────┼─────┼─────┼───────┼──────────┤│83 │同上 │105年10月 │DM00000000│477,360 │23,868 │同上 │同上卷第618頁 │├──┼────────┼─────┼─────┼─────┼─────┼───────┼──────────┤│84 │同上 │同上 │DM00000000│390,785 │19,595 │同上 │同上卷頁 │├──┼────────┼─────┼─────┼─────┼─────┼───────┼──────────┤│85 │洪昌實業有限公司│105年3月 │BM00000000│462,300 │23,115 │105年3、4月 │同上卷頁 │├──┼────────┼─────┼─────┼─────┼─────┼───────┼──────────┤│86 │宇騰機械有限公司│105年7月 │CV00000000│310,000 │15,500 │105年7、8月 │同上卷第618頁及宇騰 ││ │ │ │ │ │ │ │機械承諾書(同上卷第││ │ │ │ │ │ │ │737頁 ) │├──┼────────┼─────┼─────┼─────┼─────┼───────┼──────────┤│8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105年2月 │AU00000000│701,465 │35,073 │105年1、2月 │同上卷頁 ││ │公司 │ │ │ │ │ │ │├──┼────────┼─────┼─────┼─────┼─────┼───────┼──────────┤│88 │同上 │同上 │AU00000000│271,900 │13,595 │同上 │同上卷頁 │├──┼────────┼─────┼─────┼─────┼─────┼───────┼──────────┤│89 │同上 │105年3月 │BM00000000│330,500 │16,525 │105年3、4月 │同上卷頁 │├──┼────────┼─────┼─────┼─────┼─────┼───────┼──────────┤│90 │同上 │105年4月 │BM00000000│386,200 │19,310 │同上 │同上卷頁 │├──┼────────┼─────┼─────┼─────┼─────┼───────┼──────────┤│91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455,000 │22,750 │同上 │同上卷頁 │├──┼────────┼─────┼─────┼─────┼─────┼───────┼──────────┤│92 │同上 │105年6月 │CD00000000│318,900 │15,945 │105年5、6月 │同上卷頁 │├──┼────────┼─────┼─────┼─────┼─────┼───────┼──────────┤│93 │同上 │同上 │CD00000000│372,605 │18,630 │同上 │同上卷頁 │├──┼────────┼─────┼─────┼─────┼─────┼───────┼──────────┤│94 │同上 │同上 │CD00000000│435,100 │21,755 │同上 │同上卷第619頁 │├──┼────────┼─────┼─────┼─────┼─────┼───────┼──────────┤│95 │同上 │同上 │CD00000000│163,000 │13,150 │同上 │同上卷頁 │├──┼────────┼─────┼─────┼─────┼─────┼───────┼──────────┤│96 │同上 │106年2月 │MP00000000│346,120 │17,306 │106年1、2月 │同上卷頁 │├──┼────────┼─────┼─────┼─────┼─────┼───────┼──────────┤│97 │同上 │同上 │MP00000000│347,780 │17,389 │同上 │同上卷頁 │├──┼────────┼─────┼─────┼─────┼─────┼───────┼──────────┤│98 │同上 │同上 │MP00000000│336,363 │16,818 │同上 │同上卷頁 │├──┼────────┼─────┼─────┼─────┼─────┼───────┼──────────┤│99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105年3月 │BM00000000│410,440 │20,522 │105年3、4月 │同上卷第619頁及折讓 ││ │ │ │ │ │ │ │證明單(同上卷第741 ││ │ │ │ │ │ │ │頁 ) │├──┼────────┼─────┼─────┼─────┼─────┼───────┼──────────┤│100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210,730 │10,537 │同上 │同上卷第620、741頁 │├──┼────────┼─────┼─────┼─────┼─────┼───────┼──────────┤│101 │同上 │105年6月 │CD00000000│265,000 │13,250 │105年5、6月 │同上卷頁 │├──┼────────┼─────┼─────┼─────┼─────┼───────┼──────────┤│102 │同上 │同上 │CD00000000│245,500 │12,275 │同上 │同上卷頁 │├──┼────────┼─────┼─────┼─────┼─────┼───────┼──────────┤│10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105年7月 │CV00000000│406,300 │20,315 │105年7、8月 │同上卷頁 ││ │台北營業所 │ │ │ │ │ │ │├──┼────────┼─────┼─────┼─────┼─────┼───────┼──────────┤│104 │同上 │同上 │CV00000000│434,600 │21,730 │同上 │同上卷頁 │├──┼────────┼─────┼─────┼─────┼─────┼───────┼──────────┤│105 │同上 │同上 │CV00000000│329,900 │16,495 │同上 │同上卷頁 │├──┼────────┼─────┼─────┼─────┼─────┼───────┼──────────┤│106 │柏瑋彩色鋼板工程│105年3月 │BM00000000│310,800 │15,540 │105年3、4月 │同上卷第623頁 │├──┼────────┼─────┼─────┼─────┼─────┼───────┼──────────┤│107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320,400 │16,020 │同上 │同上卷頁 │├──┼────────┼─────┼─────┼─────┼─────┼───────┼──────────┤│108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332,500 │16,625 │同上 │同上卷頁 │├──┼────────┼─────┼─────┼─────┼─────┼───────┼──────────┤│109 │同上 │同上 │BM00000000│340,730 │17,037 │同上 │同上卷頁 │├──┼────────┴─────┴─────┼─────┼─────┼───────┼──────────┤│ │ 總計 │48,133,983│2,406,709 │ │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