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葛朕邦具 保 人 葛又慈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葛又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葛朕邦前因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而由具保人葛又慈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法 官 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