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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柏如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7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柏如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蘇柏如因傷害直系尊親屬致死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80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雖坦承有持刀刺向被害人腹部致死,然訊問過程對於犯案經過均避重就輕、推諉卸責,輔以所犯為重罪,且畏懼重罰是人之常情,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為避免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或萬一將來被判決有罪確定刑罰之執行,有可能逃匿以規避刑責,則衡以公共利益及被告個人權益,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延長羈押。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且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本院於110年12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犯嫌重大,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非輕,且被告所涉之罪,屬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非屬短期自由刑,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復參酌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經審理結果認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等一切情狀,認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爰裁定自111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信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裁判日期: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