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原 告 聖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孟霖被 告 劉性良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109號、109 年度重訴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性良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22591 號)及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22591 號、第28824 號、第33504 號)後,固由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109號、109 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犯強盜致人於死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然就檢察官追加起訴其所涉毀損部分(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受車損部分,車主為聖嬰企業有限公司),則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法 官 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