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張雅惠被 告 林建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90號),本院於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原告姓名「何雅惠」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雅惠」。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2號刑事附帶銀事訴訟事件,業經裁定在案,為查該當事人姓名應為「張雅惠」,誤寫為「何雅惠」,為此狀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本院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3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有關原告姓名之記載,顯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晉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