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83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煒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煒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偽造如附表一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㈠處刑書附表內容予以更正為附表一。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㈣關於本案保險契約書等文件影本之記
載補充「㈣新光保險公司民國110年12月23日新壽法務字第1100002433號函覆之附表所示保險契約經洪宛君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提出申訴、被告與新光保險公司於109年5月4日簽訂和解書、保險契約以契約撤銷退費處理之相關資料(見他字卷第78、104至127頁),另補充「㈤新光保險公司111年2月15日新壽法務字第1110000337號函覆之保險契約之要保書掃描檔(見偵卷第10至22頁)、㈥新光保險公司111年2月15日新壽法務字第1110000337號函覆之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掃描檔(見偵卷第23至40頁)、㈦新光保險公司111年2月15日新壽法務字第1110000337號函覆之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掃描檔(見偵卷第41、45至60頁)、㈧新光保險公司111年2月15日新壽法務字第1110000337號函覆之要保書掃描檔(見偵卷第61、65至111頁)」。
㈢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行使偽造附表一各編號內所示之私文
書,均係於同一時地,未經同一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投保同一保約之意思而偽造2份或3份保險文件,是被告於各編號內所偽造之2份或3份私文書犯行,均係基於同一投保行為所為之接續犯行,應均各論以一罪。另附表一其中編號2至3、編號6至7、編號10至13、編號20至22所示之犯行,均係於同一時、地偽造之數個保約私文書,顯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同時侵害同一被害人或不同之被害人,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分別論以一罪。是以被告先後犯編號1、2至3、4、5、6至7、8、9、10至13、14、15、16、1
7、18、19、20至22、23、24、25、26、27、28所示之犯行,共21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被害人等同意或授權,竟偽造被害人等之署名於保險文件內具有一定法律意思表示欄位內偽造被害人之署名,並持以行使而向新光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事宜,造成被害人等及新光保險公司之權益受損,紊亂商業交易秩序,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現患有左側輸尿管惡性腫瘤(有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參),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業與新光保險公司於109年5月4日達成和解(有110年度他字第8412號卷第78頁之新光保險公司110年12月23日新壽法務字第1100002432號函暨和解書可證),另取得被害人洪宛君、陳素琴、洪嘉隆、洪詩婷之諒解(有其等聲明書等附卷可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如前所述,業與新光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及經被害人等原諒,是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私文書,均非被告所有,尚難依法沒收,然其上偽造之署名(如附表一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 保單號碼 要保人 (同受益人) 被保險人 偽造之文件、署押 應沒收物 1 0000000000 洪景期 陳素琴 107年12月24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素琴」、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素琴」、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承保前】一般事項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素琴」之署名各1枚 偽造「陳素琴」之署名 參枚 (偵字卷第67頁) (偵字卷第45頁) (偵字卷第47頁背面) 2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詩婷 107年6月20日偽造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詩婷」、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詩婷」之署名2枚、107年7年16日偽造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承保前】一般事項被保險人簽名欄「洪詩婷」署名1枚 偽造「洪詩婷」之署名 參枚 (偵字卷第69頁背面) (偵字卷第48頁) (偵字卷第50頁) 3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詩婷 107年6月20日偽造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詩婷」、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詩婷」、107年7月16日偽造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承保前】一般事項被保險人簽名欄「洪詩婷」之署名各1枚 偽造「洪詩婷」之署名參枚 (偵字卷第71頁背面) (偵字卷第51頁) (偵字卷第59頁背面) 4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宛君 107年1月23日偽造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宛君」、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宛君」、同年2月23日偽造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承保前】一般事項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宛君」署名各1枚 偽造「洪宛君」之署名參枚 (偵字卷第73頁背面) (偵字卷第58頁背面) (偵字卷第56頁背面) 5 0000000000 洪景期 謝丰閔 (法定代理人:洪宛君) 107年1月8日偽造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被保 險人簽名欄「謝丰閔」、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欄「洪宛君」之署名各1枚、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謝丰閔」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欄「洪宛君」之署名各1枚 偽造「謝丰閔」、「洪宛君」之署名各貳枚 (偵字卷第75頁背面) (偵字卷第55頁背面) 6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宛君 106年11月6日偽造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宛君」 、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宛君」之署名各1枚 偽造之「洪宛君」署名貳枚 (偵字卷第77頁背面) (偵字卷第54頁背面) 7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宛君 106年11月6日偽造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宛君」、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宛君」之署名各1枚 偽造之「洪宛君」署名貳枚 (偵字卷第79頁背面) (偵字卷第53頁背面) 8 0000000000 洪景期 陳素琴 106年5月12日偽造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素琴」、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素琴」、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一般事項)被保險人簽章欄「陳素琴」之署名各1枚 偽造之「陳素琴」署名參枚 (偵字卷第83頁背面) (偵字卷第24頁) (偵字卷第25頁背面) 9 0000000000 洪景期 陳素琴 106年5月22日偽造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陳素琴」、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素琴」署名各1枚 偽造之「陳素琴」署名貳枚 (偵字卷第85頁背面) (偵字卷第26頁) 10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宛君 106年2月7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宛君」、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險人簽名欄「洪宛君」署名各1枚 偽造之「洪宛君」署名貳枚 (偵字卷第87頁背面) (偵字卷第27頁) 11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嘉隆 106年2月7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嘉隆」、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 偽造之「洪嘉隆」署名 貳枚 (偵字卷第89頁背面) (偵字卷第28頁) 12 0000000000 洪景期 陳素琴 106年2月7日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陳素琴」、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被保險人簽名欄「陳素琴」同意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告知及說明事項)被保險人簽章欄「陳素琴」之署名各1枚 偽造之「陳素琴」署名 參枚 (偵字卷第91頁背面) (偵字卷第29頁) (偵字卷第30頁) 13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詩婷 106年2月7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詩婷」、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詩婷」之署名各1枚 偽造「洪詩婷」之署名貳枚 (偵字卷第93頁背面) (偵字卷第31頁) 14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嘉隆 105年8月8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嘉隆」、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 偽造「洪嘉隆」之署名貳枚 (偵字卷第95頁背面) (偵字卷第32頁) 15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嘉隆 105年8月4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嘉隆」、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 偽造「洪嘉隆」之署名貳枚 (偵字卷第97頁背面) (偵字卷第33頁) 16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宛君 105年5月17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宛君」、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宛君」署名1枚 偽造「洪宛君」之署名貳枚 (偵字卷第99頁背面) (偵字卷第34頁 17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詩婷 105年5月9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詩婷」、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詩婷」署名各1枚 偽造「洪詩婷」之署名貳枚 (偵字卷第101頁背 面) (偵字卷第35頁) 18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可芯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105年2月25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可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可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 偽造「洪可芯」、「洪嘉隆」之署名各貳枚 (偵字卷第103頁背面) (偵字卷第36頁) 19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可芯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104年12月28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可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可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 偽造「洪可芯」、「洪嘉隆」之署名各貳枚 (偵字卷第105頁背面) (偵字卷第37頁) 20 0000000000 洪景期 顏若雅 (法定代理人:洪詩婷) 104年11月9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顏若亞」、法訂代理人監護人簽章欄「洪詩婷」署名各1枚 (處刑書附表所載被告另偽造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惟此部分私文書並無卷證資料佐證,且據新光保險公司承辦人陳稱被告當時並未簽屬此份私文書,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故此部分尚無證據證明,應予以刪除,在此敘明) 偽造之「顏若亞」、「洪詩婷」署名各壹枚(偵字卷第12頁) 21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晨恩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104年11月9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晨恩」、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晨恩」、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 偽造之「洪晨恩」、「洪嘉隆」署名各貳枚 (偵字卷第14頁、第107頁) (偵字卷第38頁) 22 0000000000 洪景期 謝丰閔 (法定代理人:洪宛君) 104年11月9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謝丰閔」、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欄「洪宛君」署名各1枚、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謝丰閔」、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欄「洪宛君」署名各1枚 偽造之「謝丰閔」署名、「洪宛君」署名各貳枚 (偵字卷第109頁) (偵字卷第39頁) 23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可芯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104年10月28日(處刑書誤載為104年12月28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可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被保險人簽名欄「洪可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 偽造之「洪可芯」、「洪嘉隆」之署名各貳枚 (偵字卷第111頁) (偵字卷第40頁) 24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晨恩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104年8月19日偽造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晨恩」、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 偽造之「洪晨恩」、「洪嘉隆」署名各壹枚(偵字卷第14頁) 25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晨恩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104年8月6日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晨恩」、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 偽造之「洪晨恩」、「洪嘉隆」署名各壹枚(偵字卷第16頁) 26 0000000000 洪景期 顏若雅 (法定代理人:洪詩婷) 104年7月5日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顏若亞」、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欄「洪詩婷」署名各1枚 偽造之「顏若亞」、「洪詩婷」署名各壹枚(偵字卷第18頁) 27 0000000000 洪景期 謝丰閔 (法定代理人:洪宛君) 104年5月10日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謝丰閔」、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欄「洪宛君」署名各1枚 偽造之「謝丰閔」、「洪宛君」署名各壹枚(偵字卷第20頁) 28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晨恩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103年10月27日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被保險人簽章欄「洪晨恩」、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章欄「洪嘉隆」署名各1枚 偽造之「洪晨恩」、「洪嘉隆」署名各壹枚(偵字卷第22頁)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6722號被 告 洪煒棠 (原名:洪景期)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陳勇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煒棠明知未經附表所示之被保險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經時任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保險公司)新泰通訊處(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5樓)業務員葉怡君招攬後,即自民國103年10月2日起,於附表所示之新光保險公司要保書、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告知及說明事項)等文件(下合稱本案保險契約書等文件)之被保險人,及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欄位中,偽簽附表所示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以此虛偽表示附表所示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訂定本案保險契約書等文件,並親自或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名等情,再將本案保險契約書等文件交葉怡君付新光保險公司,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及新光保險公司對其保險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嗣本案保險契約被保險人之一洪宛君,於109年1月21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申訴本案保險契約均非經被保險人同意等情,經新光保險公司協調而查悉。
二、案經葉怡君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洪煒棠於偵查中之任意性自白。
(二)證人即告發人葉怡君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洪宛君、洪嘉隆、洪詩婷、陳素琴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本案保險契約書等文件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於本案保險契約書等文件上偽造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署押之行為,係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偽造之上開署押,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至告發意旨認被告尚涉犯詐欺取財罪嫌,並指訴被告本無持續屢行本案保險契約之意,仍在收受告發人退還、由新光保險公司給付之部分傭金後,再向新光保險公司主張本案保險契約無效,致告發人受新光保險公司追討給付告發人之傭金等情,並提出手寫切結書、調解會議對話錄音檔案暨譯文為據。惟查,被告於偵查中否認曾收受何告發人退還之傭金,告發人亦無法提出記載各次交付傭金金額、日期之收據以佐其說。另細譯上開對話錄音檔案內容,未見被告坦承曾收受告發人退還傭金之語,反見洪宛君等與會人士質問告發人具體交付傭金金額等情。徵之,上開切結書並未詳載雙方簽訂契約之保單號碼,亦未載明被告收受告發人給付傭金之金額。告發人雖辯稱上開切結書係以附件所示之保單內容為範圍,並提出附件為憑,惟該附件上僅見告發人手寫文字、號碼,而未見被告之簽名或由被告書寫之文字,則此附件是否於上開切結書簽訂時,已由被告閱覽,乃至於上開附件是否即為切結書所指,即非無疑。基此,自難僅憑告發意旨,即認被告確有收受告發人交付傭金一節,從而難認被告有何詐欺取財之情。惟被告上開部分果成立犯罪,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編號 保單號碼 要保人 (同受益人) 被保險人 偽造文件 偽造日期 1 0000000000 洪景期 陳素琴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承保前】一般事項 107年12月24日 2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詩婷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承保前】一般事項 107年6月20日 3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詩婷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承保前】一般事項 107年6月20日 4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宛君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承保前】一般事項 107年1月23日 5 0000000000 洪景期 謝丰閔 (法定代理人:洪宛君)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 107年1月8日 6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宛君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6年11月6日 7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宛君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6年11月6日 8 0000000000 洪景期 陳素琴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一般事項) 106年5月12日 9 0000000000 洪景期 陳素琴 新光人壽外幣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6年5月22日 10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宛君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6年2月7日 11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嘉隆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6年2月7日 12 0000000000 洪景期 陳素琴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告知及說明事項) 106年2月7日 13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詩婷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6年2月7日 14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嘉隆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5年8月8日 15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嘉隆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5年8月4日 16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宛君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5年5月17日 17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詩婷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5年5月9日 18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可芯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5年2月25日 19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可芯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4年12月28日 20 0000000000 洪景期 顏若雅 (法定代理人:洪詩婷)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4年11月9日 21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晨恩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4年11月9日 22 0000000000 洪景期 謝丰閔 (法定代理人:洪宛君)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4年11月9日 23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可芯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 104年12月28日 24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晨恩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 104年8月19日 25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晨恩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 104年8月6日 26 0000000000 洪景期 顏若雅 (法定代理人:洪詩婷)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 104年7月5日 27 0000000000 洪景期 謝丰閔 (法定代理人:洪宛君)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 104年5月10日 28 0000000000 洪景期 洪晨恩 (法定代理人:洪嘉隆) 新光人壽傳統保險要保書 1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