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1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19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慧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5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慧蘭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11時許」,更正為「10時39分許」;第4行「潘婷順滑洗髮乳1罐、潘婷強韌減少斷裂洗髮精2罐、OLAY多元修護晚霜2罐、奇美韭菜豬肉熟水餃2包、家福有機小白菜3包、盒裝水蜜桃8盒、空氣循環扇1支」,補充為「潘婷絲質順滑洗髮乳1罐、潘婷強韌頭髮減少斷裂洗髮精2罐、OLAY多元修護晚霜2罐、奇美韭菜豬肉熟水餃2包、家樂福有機小白菜3包、盒裝空運水蜜桃8盒、IRIS PCF-HD15空氣循環扇1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竊盜前科紀錄(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復為本件竊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高低、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潘婷絲質順滑洗髮乳1罐、潘婷強韌頭髮減少斷裂洗髮精2罐、OLAY多元修護晚霜2罐、奇美韭菜豬肉熟水餃2包、家樂福有機小白菜3包、盒裝空運水蜜桃8盒、IRIS PCF-HD15空氣循環扇1支(共計新臺幣【下同】4,476元),原應沒收,然被告至今已賠償告訴人40,000元(被告雖於警詢中供稱有予告訴人達成和解,和解條件為賠償60,000元,分二期支付,目前已支付30,000元,後續會於110年8月31日前完成給付【見偵查卷第4頁調查筆錄】,然經本院函詢告訴人陳稱,被告迄今僅支付40,000元(於110年8月11日支付30,000元、於111年1月10日支付10,000元),後續20,000元尚未給付【見本院卷附刑事陳報狀、收據、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並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所載】),基於上開沒收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使犯罪利得償還被害人優先於國家沒收,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而不是由國家終局享有,俾符合利得沒收追求回復正常財產秩序之目的,而本案情形,其等間之和解已大幅滿足告訴人等因犯罪所生對被告之求償權,且達到利得沒收所追求回復合法財產秩序功能,實現利得沒收之目的,如逕予剝奪犯罪所得並宣告沒收、追徵該部分之犯罪所得,將使其雙重受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檢察官應將沒收物及追徵財產發還或給付權利人),無疑使被告居於重複受追索之不利地位,是為免有過苛之虞,應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雅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5760號被 告 蔡慧蘭 女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現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慧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0年6月28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康公司)即家樂福超市內,徒手竊取架上所陳列販售之潘婷順滑洗髮乳1罐、潘婷強韌減少斷裂洗髮精2罐、OLAY多元修護晚霜2罐、奇美韭菜豬肉熟水餃2包、家福有機小白菜3包、盒裝水蜜桃8盒、空氣循環扇1支等商品(合計新臺幣4,476元),得手後即將上揭商品放入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即行離去,嗣經賈懿莉盤點商品時,發現上開商品遭竊,經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惠康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慧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賈懿莉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案發時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之拷貝光碟及翻拍照片、贓物商品條碼資料附卷可佐,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育仁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