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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9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榮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3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戴榮材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色外套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猶未能記取教訓,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仍再犯本案竊盜犯行,顯然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有延長矯治期間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兼衡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其對前案刑罰之反應力亦顯薄弱,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國中肄業、生活經濟狀況勉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就本案竊取之藍色外套1件,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3204號被 告 戴榮材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里區○○路0號(臺

中市○里區○○○○○○居○○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榮材前因竊盜、詐欺、偽造文書、藏匿人犯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7月、3月、5月、4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6月3日20、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蕭東桓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外套1件得手,隨即步行離去。

二、案經蕭東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榮材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蕭東桓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8月11日新北警鑑字第1101501403號鑑驗書各1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另竊取水壺2個、手機1支、Porter廠牌包包1個而涉有竊盜罪嫌。然此部分業據被告否認在卷,觀諸卷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並未清楚攝得被告自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竊取之物品品項及數量,尚難徒憑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即率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竊盜犯行。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