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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7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71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億家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2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直轄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經處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欄一、㈢「新北市政府111年2月22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14653號函」之記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111年2月22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14653號函及送達證書」,另補充「新北市政府110年12月22日社家字第1103434630號函及送達證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依通知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亦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且對於社會亦生潛在危害,兼衡被告前已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相同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前科紀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江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 1 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2145號被 告 甲○○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521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於民國110年2月22日執行完畢。甲○○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新北市政府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命甲○○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詎其明知新北市政府業於民國110年9月29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03425672號函通知甲○○應自110年10月6日起至指定處遇機構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惟其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按時出席課程,嗣經新北市政府於110年11月2日寄發簡訊給甲○○通知110年11月8日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然甲○○無故缺席,另新北市政府於110年12月16日、111年1月12日、111年1月26日電話聯繫甲○○上課時間,然甲○○亦無故未出席,嗣新北市政府於111年2月22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14653號函處以新臺幣1萬元罰鍰在案,並命甲○○應於111年3月14日起至處遇機構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且於同年3月2日以簡訊通知甲○○裁罰及上課日期,詎甲○○仍無正當理由屆期未出席,致未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訊中之供述。

(二)新北市政府與被告之聯繫紀錄。

(三)新北市政府110年9月29日社家字第1103425672號函及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111年2月22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14653號函。

(四)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521號簡易判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王江濱

裁判日期:202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