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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50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505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舶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1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甲○○明知其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徒刑執

行完畢出監後」,更正並補充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侵訴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4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明知其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限期履行日」更正為「於111年8月5日14時」。

㈢證據補充「新北市政府111年5月30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25108號函之送達證書」。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未依通知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輔導課程,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亦置若罔聞,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困擾,且對於社會同生潛在危害,實屬不該。

兼衡被告自陳係因老闆不讓其請假,因而未能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其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另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淑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2項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1290號被 告 甲○○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其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後,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並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1年3月4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15752號函通知其應依規定自111年3月18日起至處遇機構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惟其自111年3月18日起未依規定按時出席課程且未提具書面證明文件請假。新北市政府因此於111年5月30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25108號函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甲○○仍未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新北市政府因此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1年7月7日以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29155號函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命甲○○於限期履行日出席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然甲○○仍無正當理由未出席。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偵訊中之自白,(二)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15752號函及送達證書,(三)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25108號函,(四)新北府社家字第1113429155號函及送達證書,(五)新北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限期履行通知查訪紀錄表,(六)被告之出席暨聯繫紀錄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經依法裁處罰鍰及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淑珺

裁判日期: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