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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52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527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柏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5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柏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另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5月11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記載更正為「另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8年3月3日執行完畢」。

㈡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適用法條欄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如事

實欄所載之構成累犯前科紀錄,且與本案均為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又於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9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悟,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業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賴建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5310號被 告 陳柏超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4

樓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0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5月11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3月27日晚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居所廁所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於111年3月30日20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柏超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