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威君選任辯護人 林裕智律師被 告 陳羿君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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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樂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鄭玉鈴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彭于㛓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814號、第8562號、第44319號、110年度偵字第4528號、第8705號、第11006號、第24950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威君等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5年3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刑事第三法庭宣判。惟受命法官因病請假,且本件案情繁雜,被告人數及卷證眾多,製作判決書所需時間較原預期者長,然本案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徒增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勞費,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法 官 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