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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文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10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NSK」商標圖樣包裝盒及軸承400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濱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8月26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之仿冒商標「NSK」軸承之商品400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日本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精工株式會社)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商標單詳細報表在卷可查,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文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0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NSK」軸承商品(含包裝盒及軸承)400件,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日商日本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一節,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9年12月4日函文及所附之鑑定證明書(含日文及中譯本)、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包裹翻拍照片、商品外觀照片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及個案委任書影本等件可佐(見偵字卷第39至53頁),足認上開仿冒「NSK」軸承商品400件,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伊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