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陳希霖特別代理人 陳德權原 告 唐瑞金訴訟代理人 陳德權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宜暉律師被 告 趙炫傑
健全通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洪良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曾淑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若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