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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審易字第 17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76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尚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8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蔡尚效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尚效於民國110年6月11前某日,在新北市三重區之某處,拾獲吳時捷遺失之袋子(內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下稱該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下稱該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等物品),蔡尚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

二、蔡尚效侵占上開物品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蔡尚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該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兼具悠遊卡電子錢包功能),在各該商店之自動加值收費設備感應加值,使前開機器設備感應到信用卡內之餘額已經不足後,而自動加值如附表一「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至該信用卡內,以此不正方法獲得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㈡、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小額消費免於簽帳單上簽名之感應刷卡消費方式,出示該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購買價值如附表二「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商品及遊戲點數。

㈢、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未經吳時捷同意或授權,以網路刷卡之方式,登入附表三「刷卡地點欄」所示消費平台網站,輸入該富邦銀行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安全碼,刷卡消費價值如附表三「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

㈣、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小額消費免於簽帳單上簽名之感應刷卡消費方式,出示該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購買價值如附表四「刷卡金額」欄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

三、案經吳時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吳時捷、證人即國泰世華銀行之告訴代理人林殿盛、證人即台北富邦銀行之告訴代理人黃冠雄於警詢中均證述明確,並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及簽單、全家超商電子發票證明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CTBC Bank)簽單、台北富邦銀行冒刷明細表各1份、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4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人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特約商店經營之網站,冒用他人之身分,輸入他人所有之信用卡資料,偽造他人以信用卡消費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至上開網站,表示係經本人同意或授權以信用卡付費方式進行該次交易之意,而行使該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使特約商店得據以請求發卡銀行撥付該筆消費款項,即具有簽帳消費及收據之性質,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準私文書無疑。又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如犯罪事實二㈢所示犯行,係以網路輸入信用卡卡號等資料,向網路遊戲店家之網站刷卡消費購買遊戲點數,自屬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線上遊戲點數、遊戲序號性質上,非現實可見之有形財物,而係供人憑以玩網路遊戲時使用,即係詐得可向各網路遊戲店家主張提供服務之債權而免繳付費用之利益,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訛。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二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二㈢所為,係犯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二㈣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至公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二㈠至㈣所示犯行,全部概括認定係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接續一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已當庭諭知被告可能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項、第2 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而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於社會基礎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逕予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二㈢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就犯罪事實二㈠至㈣所示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方法相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被告就犯罪事實二㈡犯行,係以一接續之盜刷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犯罪事實二㈢犯行,係以一接續之盜刷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就被告之前科紀錄是否構成累犯一節,檢察官並未提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毋庸依職權為調查及認定,併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仍冀圖不勞而獲,於拾獲告訴人遺失之信用卡後,不思歸還失主,反而侵占入己,復利用所得之信用卡消費購物,破壞信用卡交易之正常秩序,對他人財產權益毫不尊重,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歷次消費所取得財產及不法利益之價值,暨其之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見其個人戶籍資料),自陳目前從事工地臨時工、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元,需扶養父親之生活狀況(參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5頁),以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有期徒刑及其定應執行之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為犯罪事實二㈠至㈣所示犯行,分別獲得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及購得之商品、遊戲點數價值35,000元、18,737元、6,150元、22,068元,均屬於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參,已達沒收制度欲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成受雙重剝奪財產之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

㈡、至被告侵占告訴人吳時捷所有之本案國泰銀行、富邦銀行信用卡各1張,固屬被告犯罪所得,惟上揭物品純屬個人信用證明之用,倘告訴人申請掛失止付並補發新卡片,原卡片即失去功用,其價值明顯低微,為免執行之浪費,就上開之物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被告所有之手機1支,因卷內無證據可證明該手機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瑾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姿妤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

編號 刷卡時間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新臺幣) 1 110年6月13日21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華廈店(下稱統一華慶店) 500元 2 110年6月13日21時20分許 統一華慶店 1500元 3 110年6月13日21時2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慶陽店(下稱統一慶陽店) 1000元 4 110年6月13日21時30分許 統一慶陽店 500元 5 110年6月13日21時40分許 統一華慶店 500元 6 110年6月14日19時4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荷運店(下稱統一荷運1店) 500元 7 110年6月14日19時53分許 統一荷運1店 500元 8 110年6月14日19時57分許 統一荷運1店 500元 9 110年6月17日8時31分許 統一荷運1店 500元 10 110年6月17日23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豫鋒店(下稱統一豫鋒店) 500元 11 110年6月17日23時43分許 統一豫鋒店 500元 12 110年6月17日23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通店(下稱統一福通店) 500元 13 110年6月17日23時56分許 統一福通店 500元 14 110年6月19日4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慈佑店 500元 15 110年6月19日7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1樓統一超商三好店(下稱統一三好店) 500元 16 110年6月19日7時42分許 統一三好店 500元 17 110年6月19日7時45分許 統一三好店 500元 18 110年6月19日8時7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高仁店(下稱統一高仁店) 500元 19 110年6月20日3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統一超商金強店(下稱統一金強店) 500元 20 110年6月20日3時23分許 統一金強店 500元 21 110年6月20日3時25分許 統一金強店 500元 22 110年6月20日22時52分許 統一荷運1店 500元 23 110年6月20日22時56分許 統一荷運1店 500元 24 110年6月21日1時21分許 統一荷運1店 500元 25 110年6月21日1時25分許 統一荷運1店 1000元 26 110年6月21日5時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匯和店(下稱統一匯和店) 500元 27 110年6月21日5時6分許 統一匯和店 1000元 28 110年6月21日17時53分許 統一高仁店 500元 29 110年6月22日1時4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店(下稱統一正龍店) 500元 30 110年6月22日1時42分許 統一正龍店 500元 31 110年6月22日1時44分許 統一正龍店 500元 32 110年6月23日21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0○0號1樓統一超商重運店(下稱統一重運店) 1000元 33 110年6月24日4時29分許 統一三好店 500元 34 110年6月25日16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之1統一超商竑嘉店(下稱統一竑嘉店) 1000元 35 110年6月25日17時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仁仁店 1500元 36 110年6月25日23時2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鑫強店(下稱統一鑫強店) 500元 37 110年6月25日23時27分許 統一鑫強店 1000元 38 110年6月27日20時5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下竹圍店(下稱統一下竹圍店) 500元 39 110年6月27日20時59分許 統一下竹圍店 500元 40 110年6月28日1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天勝店 1000元 41 110年6月28日23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林森店 1500元 42 110年6月29日0時11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曾德店 500元 43 110年6月29日17時56分許 統一高仁店 500元 44 110年6月29日17時57分許 統一高仁店 500元 45 110年7月1日23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荷運店 500元 46 110年7月1日23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南京山店(下稱統一南京山店) 500元 47 110年7月1日23時56分許 統一南京山店 500元 48 110年7月1日23時58分許 統一南京山店 500元 49 110年7月2日12時56分許 統一三好店 1000元 50 110年7月2日18時21分許 統一鑫強店 500元 51 110年7月2日18時24分許 統一鑫強店 500元 52 110年7月3日5時15分許 統一立行店 500元 53 110年7月3日5時19分許 統一立行店 500元 54 110年7月3日14時43分許 統一重運店 500元 55 110年7月3日14時47分許 統一重運店 500元 56 110年7月3日14時49分許 統一重運店 500元 合計:35,000元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

編號 刷卡時間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新臺幣) 1 110年6月26日0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三和二店 900元 2 110年6月27日19時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溪尾二店 600元 3 110年6月27日20時4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統一超商立行店(下稱統一立行店) 1009元 4 110年6月29日4時5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力福店 428元、600元 5 110年6月29日5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街000號1樓全家超商三重車路頭店(下稱全家三重車路頭店) 1270元 6 110年6月29日14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三重福運店(下稱全家三重福運店) 59元 7 110年6月29日14時12分許 全家三重福運店 900元 8 110年6月29日18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000○0號統一超商分子尾店(下稱統一分子尾店) 1009元 9 110年6月29日18時53分許 統一分子尾店 600元 10 110年6月29日21時42分許 全家三重福運店 1350元 11 110年6月29日22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0○00號1樓統一超商和捷店 1031元 12 110年6月29日22時5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捷興店 900元 13 110年6月29日23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興南店 930元 14 110年6月29日23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中和平興店 600元 15 110年7月2日0時3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超商京江店 597元 16 110年7月2日19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1樓統一超商大立店(下稱統一大立店) 650元 17 110年7月2日19時31分許 統一大立店 499元 18 110年7月3日15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全家超商松仁店 932元 19 110年7月3日16時許 臺北市○○區○○路000○000號1樓統一超商北府店 775元 20 110年7月3日16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松仁店 836元 21 110年7月3日20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家超商金信店 958元 22 110年7月3日20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金信店 659元 23 110年7月3日21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山店 645元 合計:18,737元附表三(富邦銀行信用卡):

編號 刷卡時間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1 110年6月11日14時6分許 (國外網路交易) 750元 2 110年6月13日20時43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臺北市○○區○○路00○00號E棟11樓【碩網-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網-向上公司】) 300元 3 110年6月13日20時51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碩網-向上公司) 500元 4 110年6月13日20時52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碩網-向上公司) 500元 5 110年6月13日20時55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碩網-向上公司) 500元 6 110年6月13日20時56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碩網-向上公司) 500元 7 110年6月13日20時57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碩網-向上公司) 500元 8 110年7月17日7時13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碩網-向上公司) 300元 9 110年7月17日7時16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碩網-向上公司) 500元 10 110年7月17日7時51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碩網-向上公司) 500元 11 110年7月17日8時2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碩網-向上公司) 300元 12 110年7月17日8時11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碩網-向上公司) 300元 13 110年7月17日8時25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碩網-向上公司) 300元 14 110年7月17日8時27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碩網-向上公司) 300元 15 110年7月18日5時30分許 (國內網路交易,冒刷商店:碩網-向上公司) 100元 合計:6,150元附表四(富邦銀行信用卡):

編號 刷卡時間 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1 110年6月21日19時5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三重溪尾店(下稱全家三重溪尾店) 50元 2 110年6月21日20時許 全家三重溪尾店 1599元 3 110年6月22日0時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重智店(下稱統一重智店) 699元 4 110年6月22日0時4分許 統一重智店 999元 5 110年6月22日1時46分許 統一正龍店 998元 6 110年6月22日9時23分許 全家三重福運店 899元 7 110年6月22日9時26分許 全家三重福運店 1000元 8 110年6月22日16時52分許 新北市○○區○路○街000號統一超商車路頭店(下稱統一車路頭店) 998元 9 110年6月22日16時56分許 全家三重車路頭店 1015元 10 110年6月22日22時15分許 統一竑嘉店 1058元 11 110年6月22日22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三重三安店 1000元 12 110年6月22日22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三重龍和店 1000元 13 110年6月22日23時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三安店 999元 14 110年6月24日5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三重溪美店(下稱萊爾富三重溪美店) 1041元 15 110年6月24日6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超商三重華興店 924元 16 110年6月24日6時18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0號1樓統一超商伍泉店 1000元 17 110年6月24日6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高仁店 1500元 18 110年6月24日11時16分許 統一三好店 998元 19 110年6月24日11時48分許 萊爾富三重溪美店 1200元 20 110年6月24日12時3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三愛三店 1200元 21 110年6月24日22時46分許 統一車路頭店 991元 22 110年6月24日23時2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重福店 900元 合計:22,068元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宣 告 刑 一 即犯罪事實一部分 蔡尚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即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蔡尚效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即犯罪事實二㈡部分 蔡尚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即犯罪事實二㈢部分 蔡尚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 即犯罪事實二㈣部分 蔡尚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