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75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晃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陳志晃與告訴人簡正宇素不相識,2人均為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武術」社團內成員(該社團內共有3.4萬名成員)。詎被告僅因不認同告訴人於該社團內發表之意見,並明知個人性功能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以暱稱「奇拉拉」,如附表所示時間,在上開社團內,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等留言,暗指告訴人性功能不佳,均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附表:
編號 發表時間 (下均為110年) 留言內容 1 8月10日 「打敗腎的剛好,家庭作業還是沒長進」 2 8月28日 「一個家庭作業無法做好天天在這嘴飄飄」、 「敗腎男的心聲」 3 9月14日 「他敗腎哪有什麼強身健體啦……」 4 9月21日 「簡正宇 反正寓意就是你腎有問題」、 「腎水不足不但影響面相還影響腦門」、 「樓主可能身上腎不好但隨時都有槍喔」(暱稱Roy Huang傳送:我是想知道他腎不好這個梗是哪來的XD)「Roy Huang 要問他太太喔」 5 9月22日 「太太都不滿足,家庭作業做不好只好來這找高潮,你這種不拿來侮辱還有哪種可以拿來這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