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5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俊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11年度偵緝字第4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俊傑於民國110年7月間,加入由丁易倫(業經起訴)、吳家安(另案偵查中)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由被告黃俊傑擔任收水工作,負責收取車手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之詐騙款項之工作。被告黃俊傑、丁易倫等人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7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7匯入銀行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丁易倫再依吳家安指示,於110年7月30日16時許,前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旁取得以塑膠袋包裝之提款卡,再前往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款。丁易倫提款完畢後,即依吳家安指示,將款項置於附近巷弄,旋由被告黃俊傑至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收款地點取走款項後交付上游,而共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嗣警於110年7月30日22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路與集賢路口,見被告黃俊傑形跡可疑而予盤查,被告黃俊傑遂交出其甫收水之詐欺所得款項現金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而悉上情。因認被告黃俊傑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且共犯丁易倫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1154號、111年度偵字第4375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號),本件與該案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規定之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檢察官以被告黃俊傑所犯上開罪嫌,與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號被告丁易倫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1154號、111年度偵字第4375號,下稱前案),係屬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提起本案追加起訴,並於111年10月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及該署111年10月7日新北檢增景111偵緝4173字第16704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惟前案被告丁易倫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9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9日宣判,有前案之審判筆錄、宣判筆錄在卷可稽。
檢察官既於前案辯論終結即111年9月28日後之同年10月7日始就本案追加起訴,依上說明,此部分已無前案訴訟可資依附,其追加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綽光法 官 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附表一:(被害人均有提告)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 (新臺幣) 匯入銀行帳戶 1 蕭佳偵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7月30日19時許佯以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告訴人蕭佳偵,謊稱系統錯誤,須以提款卡進行金融認證,處理出錯之交易云云,致告訴人蕭佳偵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22分許,匯款99,999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99,99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2 曾曉汶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7月30日17時28分許佯以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告訴人曾曉汶,謊稱工讀生輸入資料錯誤,須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曾曉汶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26分許,匯款25,230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25,23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3 吳嘉芳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7月30日18時43分許佯以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告訴人吳嘉芳,謊稱作業疏失,需聯繫郵局人員云云,致告訴人吳嘉芳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32分許,匯款25,123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25,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4 張儀璇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7月30日19時許佯以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告訴人張儀璇,謊稱貨款有問題,若不處理將會自動扣款,須以提款卡進行處理云云,致告訴人張儀璇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0時10分許、20時16分許、20時18分許,匯款共92,097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49,987元 29,987元 12,123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5 曾綉茹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7月30日19時30分許佯以郵務人員,撥打電話給告訴人曾綉茹,謊稱下單帳款有誤,須以提款卡處理問題云云,致告訴人曾綉茹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0時28分許,匯款29,985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29,985元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6 周美秀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7月30日19時30分許佯以凱渥直播人員,撥打電話給告訴人周美秀,謊稱系統遭駭客入侵,需與銀行聯繫,須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式解決問題云云,致告訴人周美秀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0時42分許,匯款20,104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20,104元 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7 蘇品儒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7月30日18時43分許佯以樂作基金會人員,撥打電話給告訴人蘇品儒,謊稱系統錯誤,須開啟銀行各資屏蔽,更正錯誤之扣款數額云云,致告訴人蘇品儒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1時59分許、22時1分許、22時2分許,匯款49,976元、49,963元、49,976元至右列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49,976元 49,963元 49,97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款項所屬帳戶 被告收款地點 1 110年7月30日19時25分許至同日19時35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2樓「華南銀行蘆洲分行」自動櫃員機處 2萬元、2萬元、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5千元、2萬元、5千元 (不含手續費,屬告訴人蕭佳偵、曾曉汶、吳嘉芳受騙款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華南銀行蘆洲分行」旁巷子某機車上 2 110年7月30日20時17分許至同日20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蘆洲分行」 5萬元、4萬2000元、2萬8000元、3萬元 (屬告訴人張儀璇、曾秀茹受騙款項)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遠東銀行蘆洲分行」旁消防通道 3 110年7月30日20時54分許至同日20時5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遠東銀行蘆洲分行」 2萬元 (不含手續費,屬告訴人周美秀受騙款項) 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與上述編號2同次收取 4 110年7月30日22時12分許至同日22時23分許 新北市○○區○○○ 路00號「元大銀行蘆洲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蘆洲分行」自動櫃員機處 2萬元、2萬元、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不含手續費,屬告訴人蘇品儒被騙款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蘆洲分行」旁花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