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7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春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春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四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曾春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下稱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明知新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網站散播關於新冠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竟基於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犯意,在未經詳加查證之情形下,以臉書暱稱「曾詩影」,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臉書社團內,發布附表編號1所示影射「國安感冒液」可治癒新冠肺炎病症等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曾春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認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臉書社團,公開發布附表編號1所示文字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犯行,辯稱:流感病毒與新冠肺炎的病毒是一樣的,只是新冠肺炎的病毒量比較多,而且初期停留在喉嚨,所以如果初期喝國安感冒液,就可以滅病毒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臉書社團,公開發布附表編號1所示文字,且該臉書社團有30,000人以上之臉書帳號使用者得以觀覽之事實,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9、59頁),並有臉書貼文截圖1份附卷可參(偵卷第11至12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目前所有的冠狀病毒並無特定推薦之治療方式,多為採用支持性療法;為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民眾應避免直接接觸到疑似新冠肺炎個案帶有病毒之分泌物與預防其飛沫傳染。相關預防措施包含:⒈關注並配合中央疫情中心最新公告防疫政策;⒉維持手部衛生習慣(尤其飯前與如廁後)、手部不清潔時不觸碰眼口鼻;⒊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並維持社交距離(室外1公尺,室內1.5公尺)或佩戴口罩;⒋搭乘交通工具遵守佩戴口罩與相關防疫措施;⒌減少探病與非緊急醫療需求而前往醫院;⒍居家檢疫、居家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者,請遵守相關規範;⒎身體不適時請停止上班上課,先留在家中觀察、休息,需要時請主動聯繫衛生單位就醫時請說明旅遊史、接觸史、職業以及周遭家人同事等是否有群聚需求;⒏配合新型肺炎疫苗接種政策,按時完成接種等節,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新冠肺炎疾病介紹網頁資料1份附卷可佐(本院卷第43至45頁)。再經本院就國安感冒液之功效一節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覆略以:國安感冒液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為感冒症狀之緩解,其藥品適應症(功效)為「感冒諸症狀(流鼻水、鼻塞、打噴嚏、咽喉痛、喀痰、發燒、頭痛等)」,未有消滅所有病毒、治癒流感或預防新冠病毒爆發嚴重症狀等適應症等詞,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5月23日函暨所附國安感冒液之仿單在卷足參(本院卷第39至41頁),足認被告所發布附表編號1所示有關國安感冒液得消滅所有病毒、預防新冠肺炎爆發嚴重症狀等內容為不實訊息。
㈢、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因為我是身分特殊的人,我創立聖元新紀年很久了,我有無限神力、法力,可以滅這些病毒,我有加持國安感冒液,不可能沒效等語(本院卷第61頁),由上可知,被告發布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時,並非根據實驗證明或可信來源,亦未加以查證,佐以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男子,過去曾從事教職(本院卷第62頁),自應知曉目前全世界對新冠肺炎疫情尚束手無策,被告對於上開不實訊息自有認識,且在有30,000人以上之臉書帳號使用者得以觀覽之臉書社團內發布,難謂無散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犯意。且經審酌新冠肺炎乃席捲全球之嚴重傳染疾病,我國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無不持續宣導國民以衛生福利部公佈之訊息為準,以杜絕流竄未經證實之訊息,徒增國民間之恐慌,被告未為任何訊息之查證,亦無相關科學資料或臨床實驗之依據,即發布附表編號1所示文字,導致閱覽該篇貼文之人,恐誤以為國安感冒液能夠治療、預防新冠肺炎,甚至導致感染新冠肺炎之病患延誤就醫、延誤治療之後果,對整體疫情控制造成不利之影響,足認生損害於公眾無訛。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㈡、爰審酌被告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之際,逕自在公開之臉書社團,散播有關新冠肺炎治療與預防方法之不實訊息,誠屬不該,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於本案前,無其他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9頁),素行尚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用之資訊傳播媒體、方式及傳播對象、犯後態度、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研究所畢業之教育程度、以前擔任中小學老師26年,目前無業、獨居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6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不另為無罪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犯意,且未經詳加查證之情形下,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在附表編號2所示社群內,發布附表編號2所示影射「國安感冒藥」可治癒新冠肺炎病症等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多數民眾接收新冠肺炎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同涉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犯嫌等語。
2、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在LINE群組張貼訊息之截圖等為其主要論據。惟查:
⑴、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2所示之LINE群組
,公開發布附表編號2所示文字等事實,業經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29、59頁),並有LINE群組貼文截圖1份附卷可參(偵卷第13至14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⑵、新冠肺炎之預防措施,包含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
的公共場所,並維持社交距離(室外1公尺,室內1.5公尺)或佩戴口罩;搭乘交通工具遵守佩戴口罩與相關防疫措施;減少探病與非緊急醫療需求而前往醫院等,已如前述,且於我國感染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大幅增加時,國家衛生指揮中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與疾管署均極力宣導民眾外出應全程配戴口罩、減少不必要之移動、活動或集會,避免出入公共場所,並保持適當社交距離,以降低感染新冠肺炎之風險,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而觀諸附表編號2所示訊息,被告建議民眾自我隔離防疫,出門一定要戴口罩等情,此與指揮中心或疾管署一再宣導保持社交距離,減少不必要之移動、外出全程配戴口罩之防疫政策顯無扞格,更可認有實質達成勸導他人少出門、外出戴口罩而降低疫情傳播之效果,自難認被告發布該等文字有何損害公眾或他人之情事。
⑶、又觀以附表編號2所示文字,被告建議民眾如果有感冒狀況,
可以服用國安感冒液乙節,亦與國安感冒液之藥品適應症(功效)為「感冒諸症狀(流鼻水、鼻塞、打噴嚏、咽喉痛、喀痰、發燒、頭痛等)」等情相合,並無不實,無從率認被告有何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犯行。
3、綜上,被告發布附表編號2所示文字,難認構成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不實訊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時間 發布社群 發布內容 1 109年3月19日下午3時9分許 「討厭蔡英文」臉書社團(擁有31,000名成員) 「...中國武漢研發肺炎一號是以中藥治癒新冠狀病毒,現在流感與新冠狀病毒肆虐,上天聖主曾春把國安感冒藥封為聖藥,可以滅所有病毒與邪靈。如果有感冒狀況者,喝國安感冒聖藥就能治癒流感與預防新冠狀病毒爆發嚴重症狀...」 2 110年5月1日上午9時許 「中華民族再偉大」LINE群組(擁有1,144名成員) 「.....縣市長趕快替縣市民篩檢新冠狀病毒.....建議所有善良百姓先自我隔離防疫,出門一定要戴口罩。如果有感冒狀況,喝上天聖主曾春天地神明加持的聖國安感冒藥。(4小時喝1次,1次30cc,加入200cc溫水服用,直到痊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