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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智簡附民上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訴訟代理人 陳忠宇

徐寅軒王啓任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偉源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起訴時原聲明為:

㈠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智簡附民卷第5頁)等語,嗣於上訴時減縮其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247萬6,9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智簡附民上字卷第11頁),故其前揭所為,揆諸前開規定,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另主張被上訴人有違反「保密切結書」保密義務而請求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部分,然「保密切結書」之內容有無違反,屬上訴人是否本於契約關係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基於本案犯罪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本不得就此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此部分之主張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上訴人自民國102年1月至110年4月間共計96個月,每月70萬元支出廣告行銷費用,並以雅虎數位行銷、臉書廣告及臉書粉絲團等方式,擴大廣告觸及、點閱之範圍及效率,於網路中搜尋貸款有關之關鍵字,皆會推薦上訴人公司、廣告、文章及粉絲團,為上訴人帶來巨額收益。然因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導致上訴人於社群網站FB經營多年粉絲專頁、文章及廣告品牌之累積價值受有損害,且FB粉絲團廣告文章等遭停權處分及關閉,廣告成效及觸及率大幅降低,蒙受損失。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項(即原判決主文欄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247萬6,9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抗辯略以:被上訴人承認抄襲上訴人網站上一篇文章及若干段落,但該抄襲行為與上訴人主張之FB遭停權間有何因果關係,上訴人並未證明,亦無從證明被上訴人因使用上訴人之著作而獲致客戶上門,且本件被上訴人未有所得利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第49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公司之同意及授權,於109年12月間,在其位於臺北市中山區居所,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擅自重置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著作,再公開傳輸及展示在其所經營之和玖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和玖公司)網頁上,供不特定人瀏覽,作為貸款服務宣傳之用,以此重製、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方式侵害上訴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上訴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並審酌被上訴人侵害著作權之時間、範圍,迄今尚未合理賠償上訴人之損害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智簡字第9號判決判處被上訴人拘役50日,經上訴後,為本院以111年度智簡上字第1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自應以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據,被上訴人確有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堪以認定。

㈢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既有上開侵害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所據。

2.上訴人主張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請求損害賠償,自應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因侵害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著作,致上訴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為此應負賠償責任。而上訴人係以每月支出70萬元之廣告行銷費用作為其所受損害之依據,並提出107年12月至110年10月國泰世華銀行電子對帳單、粉絲團及文章遭臉書關閉相關截圖、臉書社群守則為證(見智簡附民上字卷證件存置袋內上證一之光碟乙份),然上開國泰世華銀行電子對帳單究係支出本件何等廣告項目、何等內容未明,況上訴人支出上開廣告行銷費用係用以提升本身公司之知名度、品牌價值及爭取曝光,並無法逕此認定為因被上訴人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而受損之數額。復觀諸上訴人所提臉書截圖所示,僅能認定相關網頁因違反臉書粉絲專頁使用條款而停止發佈、臉書暱稱「陳宇」之人違反社群守則,以及社群網站臉書針對智慧財產權政策之相關闡釋(見本院智簡附民上字卷第17至35頁),並無具體說明上訴人臉書專頁遭停止發佈與被上訴人侵害其著作有何關連,且臉書貼文被屏蔽或粉絲團遭關閉之原因多種,在無明確事證下,本院無從認定臉書上開處置與本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無從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規定認定上訴人所指實際損害數額。

3.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著作財產權而重製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著作後,再公開傳輸、展示在和玖公司網頁,供不特定消費者閱覽,作為貸款服務宣傳之用,具行銷推廣之效果,致被上訴人之銷售額增加。然此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表示未有因刊登此廣告、文章獲致利益,則上訴人應提出證據以證明被上訴人因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而有直接或間接獲得之財產上利益為若干,然迄未見上訴人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是本院亦無從逕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規定認定被上訴人之所得利益。

4.本件上訴人雖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金額為1,259萬6,979元(即原審判決給付上訴人12萬元部分及上訴人於本院另主張1,247萬6,979元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部分之合計),但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所受財產損害或被上訴人所受利益之數額,俱如上述,則上訴人因遭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實際損害額及被上訴人之實際所受利益,均難以計算,本院自應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賠償額。

5.查本件被上訴人重製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並以公開傳輸、展示在和玖公司網頁供不特定人閱覽,實有用以供作宣傳、推廣其所經營公司業務之意欲,並衡諸被上訴人公開傳輸、展示如附表所示文字著作之時期對被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損害,影響被上訴人潛在收益之程度及上訴人使用前開著作之數量等侵害情節,則原審判決酌定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12萬元之損害賠償額,實屬適當,並無違誤,上訴人逾此部分請求,即無理由。

6.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損害,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原審法院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最先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即111年3月5日)起(見本院智簡附民卷第11頁)負遲延責任,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自上開起算日至清償日止,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審就被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等規定,應給付上訴人12萬元,及自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就此為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依法宣告得假執行及被上訴人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已由原審法院裁定更正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以上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雖聲請命被上訴人提出和玖公司帳冊或傳喚證人洪宇成,惟前者之和玖公司帳冊是否存在不明,上訴人亦未釋明何得逕認與侵害著作權所增加收益有關;後者之人僅為被上訴人處理文章刊登、專頁運作及廣告投放人員,與被上訴人因侵害上訴人著作財產權進而所受之利益及獲利若干等事實,亦無直接關聯性,均難認有調查必要,暨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事項,核與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不另逐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2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黃秀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附表:

編號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文宣內容 備註 1 急件可優先代墊所需款項再送銀行貸款審件 (無業,信用瑕疵,或是沒有薪資轉帳,請個別來電洽詢,皆有解決方案!!)難道攤販就不能辦理房屋貸款嗎?? (不管是房屋貸款、房屋轉增貸款、理財型房貸、房屋二胎貸款) 見本院智簡字卷第81頁 2 1.擔保品價值 擔保品價值的真義在於,穩定流通的穩定價格,不同於市場買賣行情!由於市場行請通常都是比銀行鑑估價值稍微高一點點,因此;在買賣房屋貸款時,銀行的鑑估價值往往會比市場價格要更具有公信力 見本院智簡字卷第83頁 3 2.借款人的財資力與信用狀況 借款人的財力即是借款人的償還貸款能力。借款人的資歷像徵著客戶還款來源的穩定性!房貸一借通常就是20年,當借款人財資力不夠負擔或是不夠明確時,銀行會希望客戶主動提供有血親關係之家屬做為保證人(金管會規定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徵提保證人,因此銀行會給房貸客戶簽署一張自願提供保證人同意書),並且依照借款人與保證人的信用狀況去增減房屋的可貸金額,一般說來;較為資深並且夠實力的行員或業務主管可以影響審核人員所批示的核准金額,甚至在核准邊緣的案件會因為他們的爭取而足額核貸,或是免除保證人! 見本院智簡字卷第85頁 4 房貸利率 依照產品類別以及還款方式的不同,房屋貸款的利率亦有所不同 見本院智簡字卷第87頁 5 貸款代辦熟悉貸款商品與利率:貸款代辦(Broker)的專業就是幫客人做貸款資格比較,從眾多銀行中幫客人爭取出最好的條件,貸款經紀可提高貸款核准率:代辦公司/行銷公司是銀行貸款業務員主要的客人,需要仰賴代辦公司招攬大批的貸款客戶,所以會給代辦公司方便。有效減少手續費的支出:代辦仲介多半會幫客人向銀行爭取降低手續費,包含保險費。開辦費。貸款代辦核貸效率高:貸款代辦公司因為熟悉每一間銀行的商品及審核程續,所以會督促申請銀行將本案儘快處理 見本院智簡字卷第89頁 6 俗話說「上山擒虎易,開口求人難」,雙卡風暴襲捲台灣以後,跑銀行借錢更難囉! 見本院智簡字卷第91頁 7 償債能力: 銀行會根據客戶的收入情形來認定還款能力,亦即償債能力。 一般信貸會以﹥﹥勞保投保金額、最近年度扣繳憑單、個人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轉帳金額、薪資單、薪資條等來認定,再扣除基本生活所需開銷(各家銀行規定不同)或參考收支比、負債比(DBR)來決定是否放款及放款利率。 企業主則會以﹥﹥公司資本額、401表、403表、405表、往來存摺積數、資金動向等再參數純益率及進貨存貨比例及營業項目等來判別該客戶獲利情形而決定是否合乎貸放標準。 見本院智簡字卷第93頁 8 授信異常: 一、若買方自備款不足,需要申辦房屋貸款,可檢附私契約等文件洽銀行簽訂借貸契約(銀行的放款借據)倘若係由代書代辦房貸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則將再增加費用大約五、六千元左右。 二、則是檢討公契約等證明文件同時申報增值。若有申辦房貸,最好是對保簽約後確定銀行會按你預期的成數核貸再送件。否則若銀行不核貸或核貸成數不足,買賣雙方可能面臨解除契約及撤銷兩稅申報之窘境。 三、須等上述兩稅繳款書核定並完納稅款後(主管機關會併科原屋主房屋稅),接著再憑兩稅繳款收據等文件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於取得國稅局的「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才算備齊過戶所需相關文件。 四、就是到地政事務所遞送過戶登記申請書和附繳證件,同時須先繳清登記規費及書狀費。 見本院智簡字卷第95頁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