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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智易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智易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慶成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207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歐慶成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均沒收。

事 實

一、歐慶成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等商標圖案,係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商標權人、商標註冊號碼、審定號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將此等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詎歐慶成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 於民國109年1月查獲前不詳時間起,向大陸地區廠商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而輸入我國,嗣經我國海關查驗商品時,發覺申報內容與實際來貨不同,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㈡ 又於109年4月23日一週前,位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處所,向大陸地區廠商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而輸入我國,嗣經警持向本院搜索票至上址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德商彪馬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歐慶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㈠第10至24頁、調偵字卷第45至46頁、本院卷第120頁、第125頁),並有本院109年聲搜字第639號搜索票、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目錄表、搜索影片及截圖、證物照片、(商標權人:義商固歡喜固喜公司)鑑定報告書暨鑑定說明詳述、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權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鑑定報告書暨鑑定說明詳述、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商標權人:瑞士商提阿斯控股)鑑定報告書暨鑑定說明詳述、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告訴人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1月16日北普竹字第109100247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報單號碼:CX080Q11Y942)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傳真電文、鑑定報告書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關務署臺北關竹圍分關業務三課驗估一股市值估價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及回執、臺北關竹圍分關業務三課緝私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3月18日北普機字第109101111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報單號碼:CX090N7UH944)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照片、(報單號碼:CX090N7UH948)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單號碼:CX090N7UH145)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臺北關機動巡查課傳真電文、鑑定報告書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機動稽核組機動巡查課機動三股市值估價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及回執、(商標權人: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9年5月26日函暨鑑定書、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告訴人史塔西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告訴人肯諾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告訴人邁可科斯(瑞士)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告訴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見偵字卷㈠第31頁、第38至60頁、第67至78頁、第80至83頁、第85至114頁、第119至243頁、第245至380頁)可佐,並扣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 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仍構成商標法第97條所稱之輸入行為。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共2罪。又被告以同一輸入行為,分別同時侵害附表一、二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另查被告於本院中供稱:109年1月之扣案物,係再查扣前2個月左右使用微信向大陸廠商購買下單,當時貨還在海關那邊,被發現申報不實而被查扣;至於109年4月23日遭查扣之商品係約被查扣1週前,使用微信向大陸廠商訂購一次訂購,商品之後陸續到貨,上開2次之訂貨時間不同等語(見本院卷第131頁),可見被告於109年1月及4月遭查扣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於不同時間向不明大陸廠商訂購,且於不同時間自大陸地區輸入我國,兩次犯行時間間隔甚遠,且訂購之商品品牌及種類尚有不同,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是公訴意旨於論罪欄認被告係接續數次為輸入行為,容有誤會。

㈡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為謀己利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若流入市面,將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所為實不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本案輸入之仿冒品數量及種類、尚未流入市面即遭查扣,且已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並履行,有調解筆錄及告訴人之陳報狀在卷(見調偵字卷第5至18頁、本院卷第45、46頁、第59、60頁)可佐,並參酌被告於本院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職為外送員,月收入約2至3萬元,無須要扶養家屬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2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見本院卷第137頁)足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有悔過之意,且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並已履行調解條件,且經告訴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第46、第59頁),已如前述,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又為確保被告能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其應參加4場次法治教育課程,及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又被告上揭所應負擔或履行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五、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商標權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為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輸入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編號 扣案物品、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一 仿冒YSL商標商品: 包包4個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二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皮包14個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三 仿冒MK商標商品: 包包9個、皮夾9個 00000000 瑞士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四 仿冒HERMES商標商品:手提包20個 00000000 埃爾梅斯國際 五 仿冒CD商標商品: 包包6個 00000000、 00000000 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六 仿冒AP商標商品: 手錶1只 00000000、 00000000 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 七 仿冒LV商標商品: 包包16個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附表二編號 扣案物品、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一 仿冒GUCCI商標商品: 包包12個、皮夾5個、衣服18件、購買證明80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二 仿冒YSL商標商品: 包包13個、保證卡115張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三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皮包37個、手環115個、保證卡76張、購買證明5組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四 仿冒勞力士商標商品:手錶20只、手提袋19個、保證書9組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勞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五 仿冒BURBERRY商標商品: 背包1個、皮包23個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股份有限公司 六 仿冒CASIO商標商品: 手錶52只 00000000 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七 仿冒MCM商標商品: 包包9個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提阿斯 八 仿冒adidas商標商品:衣服33件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九 仿冒STUSSY商標商品:短袖上衣25件 00000000 美商史塔西公司 十 仿冒PUMA商標商品: 短袖上衣7件 00000000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十一 仿冒KENZO商標商品: 短袖上衣5件 00000000 肯諾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 仿冒MK商標商品: 手錶5只、包包29個、皮夾1個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十三 仿冒HERMES商標商品:手提包27個、皮夾8個、手環45個、保證卡80件、購買證明60件 00000000、 00000000 埃爾梅斯國際 十四 仿冒CD商標商品: 包包43個、皮夾4個 00000000、 00000000 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 仿冒LV商標商品: 包包91個、手環38個、保證卡85件、購買證明255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裁判案由: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