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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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英達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627號、111年度偵字第14014號、第27923號、第24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江柏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一年度智訴字第九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所明定。又修正前即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二、本院審理111年度智訴字第9號被告鄭家福等14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江柏漢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該法院民國114年4月22日智院駿114技協3字第1140001136號函可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