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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減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江清峰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8288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清峰所犯搶奪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江清峰因於民國95年10月22日7時許犯搶奪罪,經本院於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87頁),再經核閱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復無同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事由,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2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