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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5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34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代號AD000-Z000000000A(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

詳卷)代 理 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被 告 周伯陽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律師

黃亦揚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93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即代號AD000-Z000000000A之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79號起訴被告甲○○對被害人AD000-Z000000000(下稱A女)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所示等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規定被害人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即代號AD000-Z000000000A為本案被害人之母,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的規定,得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瞭解、參與本案之訴訟程序,並就證據調查、被告抗辯等適時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訴訟參與等語。

二、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5款、同條第2項及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等罪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93號審理中。被告被訴罪名屬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之罪,而A女為本案被害人,且為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聲請人既為A女之母親而為A女之法定代理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於法尚無不合。另經本院徵詢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如本院民國111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的程度及聲請人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A女瞭解訴訟經過情形及維護其人格尊嚴、利益之立法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法 官 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伊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裁判日期: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