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賴俊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3號),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俊廷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3號受理在案,惟因該案於審理期日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指定期日播放上開審理期日之錄音內容,以便聲請更正筆錄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雖援引前揭規定,具狀向本院聲請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內容,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3號違反藥事法案件業於111年5月3日辯論終結,此有同日審判筆錄可佐,則聲請人於該案辯論終結7日後之同年6月16日始具狀提出播放錄音之聲請,其上開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敏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