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6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55號聲 請 人即 具保人 張春福被 告 張豐華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83號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豐華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83號毒品案件,於民國106年5月26日經聲請人即具保人張春福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該案業經確定在案,惟尚未發還保證金,懇請法院准予發還,實感德便云云。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刑事被告之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僅於具保責任在法律上已解免或已獲准退保,始應將保證金發還予具保人;倘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已因被告逃匿,而經法院裁定沒入確定,則具保人不得再行聲請返還保證金。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8萬元,由聲請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合法傳喚並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另聲請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而經本院於107年4月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將保證金8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後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沒入保證金完畢等情,有前開沒入保證金裁定、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746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各1份在卷可憑。是以上開保證金既已因被告逃匿而經本院裁定沒入確定且執行完畢,自無從再予發還。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保證金,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