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9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6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宗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宗達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宗達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併同就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而經檢察官聲請在案;另經受刑人以書面回覆「希望能開恩,家裡有二老及三個小孩需要照顧」之意,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定刑聲請切結書(見執行卷第7頁)、定應執行刑表單(見本院卷第31頁)各1份在卷可稽,是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定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