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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智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共1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78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