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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9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1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忠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忠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忠禮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6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信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