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2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5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謝瑋聰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0年11月30日新北檢錫木110執沒5538字第110011374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瑋聰(下稱受刑人)收到執行命令書(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民國110年11月30日新北檢錫木110執沒5538字第1100113748號函),對受刑人保管金予以強制執行,惟受刑人除在監所勞作領取之勞作金外,並無其他賺取金錢之方式,又受刑人在監保管金有親屬所寄給受刑人之生活費用,不是受刑人所賺取,不應由非當事人受連帶執行,請求返還受刑人之保管金新臺幣(下同)622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復按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12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法對於維持債務人生活客觀上所需者,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而係兼顧人權,認有酌留之必要,即使對於受刑人「維持生活客觀所需」之標準或有差別,此項規範之適用亦無例外,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沒收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就保障受刑人獄中人權之意旨,維持受刑人於監獄生活中最低生活所需之規範目的而言,在此範圍內亦有準用。又受刑人作業所獲取之勞作金屬其額外收入,而保管金乃其親友救濟受刑人之捐贈為受刑人之財產,及依法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經轉存入個人金融帳戶後,既與存入銀行之其餘收入同,已變成其對存款銀行之金錢債權,性質上屬對存款銀行請求付款之權利無異,三者均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處分抵償之標的。是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就受刑人勞作金、保管金及退休年金等財產,若已兼顧受刑人在監執行生活所需,而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意旨,酌留受刑人在監獄生活所需定額金錢者,除部分人員具特殊原因或特殊醫療需求等因素,允個別審酌外,即難謂有何不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0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雖以前開情詞聲明異議,主張檢察官不得就其在監所內之保管金622元予以執行沒收云云,然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45號、第7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1月、1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3月,並諭知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0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確定,是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確定判決主文所示,對未扣案之受刑人犯罪所得執行沒收追徵,實屬依法執行確定判決,並於110年11月30日以新北檢錫木110執沒5538字第1100113748號函文通知法務部○○○○○○○執行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且依上開函文所示命令監所在上開金額範圍內,就所保管之受刑人保管金、勞作金酌留其在監生活所需經費(3,000元)後,餘款匯送新北地檢署執行沒收,且經法務部○○○○○○○執行並回覆以:本件追繳執行於保留其在監生活基本費用後,帳戶餘款(622元)解送執行等情,有該所110年12月10日宜監總決字第11004038910號函文存卷可考,且為本院調取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沒字第5538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執行檢察官已保留3,000元予受刑人作為生活所需費用,若有多餘部分始作執行扣繳,顯已考量並酌留受刑人日常生活所需之金錢,無使其生活、健康陷入困頓之虞,況受刑人復未提出其有何重大醫療花費需求之特殊狀況,堪認上開酌留予受刑人之金額已足以支應在監之基本生活及醫療所需。另依前揭說明,「保管金」之中倘為受刑人親屬所贈與,當已屬受刑人之財產,自得作為檢察官執行沒收裁判而須追徵應沒收物價額時之強制執行標的,是受刑人此部分聲明異議意旨,亦無足採。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依法執行沒收、追徵,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秀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