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7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萬芳選任辯護人 謝宗霖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聲請解除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所為扣押命令應予解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公訴及併辦意旨雖認為聲請人即被告黃萬芳有自申登人分別為「林娟」、「王敏魁」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刑事聲請解除扣押狀漏載最後一碼數字「2」)號帳戶提領來自日月同輝帳戶支付與被告之點數卡貨款,而有涉犯公訴及併辦意旨所載之罪名之虞。然姑不論被告單純提領貨款之行為得否受評價為公訴及併辦意旨所載之罪名,已有疑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卻又將被告本人以自己名義所申辦之帳戶(詳如附表所示)全數予以扣押,惟附表之帳戶均與前揭公訴及併辦意旨論及之犯罪事實完全無涉,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本案日月同輝公司及日月支付公司之相關金流,有流入附表所示之帳戶中。實際上,附表帳戶均為被告過去工作所累積,且供日常生活花費所用,係屬合法之私有財產,檢察官未細譯附表帳戶與本案之關連性即對之予以扣押,已影響被告財產權之行使甚鉅,堪認附表之帳戶均無扣押之必要,爰請求法院解除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禁止處分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有明文。依此,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聲請裁定發還,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及調查結果加以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又檢察官命令銀行凍結被告帳戶交易功能之法源依據,乃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第3條至第5條之規定,而檢察官命銀行禁止處分命令之發動及程序,與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5項「扣押命令」強制處分固不盡相同,但本質上均係國家機關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藉強制力暫時限制人民就特定財產權(在「扣押」為特定物之所有權,在「禁止處分命令」則係就特定債權等無體財產權)為特定處分行為,且均造成暫時剝奪人民行使特定財產權之結果,可見基本事實並無不同。是本諸體系及立法目的解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所定「扣押物」之範疇,自應配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規定而為擴張解釋包含以發扣押命令就債權為禁止收取或處分之情形,亦即此時被告自得依據該項發還扣押物之相關規定,享有向法院請求解除銀行帳戶禁止處分命令之權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情況急迫有逕行扣押被告金融機構帳戶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函請相關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押,並向本院陳報後准予備查等情,有新北地檢署108年12月4日新北檢兆射妙108他8074字第09788號函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8074號偵查卷一第324至325頁),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現由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案件審理中。本院審酌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被告涉犯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洗錢等罪嫌,於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均未載明被告之犯罪所得數額,而依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證據清單、附表及附件所載,如附表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俱與本案金流無關,復衡以現行金融交易機制便利,各類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款項,除有特殊約款外,大多可互為流通,並有匯款、票據、電子支付等方式補足現金交易之便利性與安全性,檢察官將如附表所示與本案金流無關之金融機構帳戶予以凍結、扣押,目的係為保全不明確數額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其手段與目的間有流於失衡之虞,是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聲請解除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戶名 金融機構 帳號 新北地檢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附表編號(見新北地檢署108年度查扣字第1446號偵查卷【下稱查扣卷】第5頁及反面) 金融機構回函及附件 1 黃萬芳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5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3日儲字第1080298340號函(見查扣卷第47頁) 2 黃萬芳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5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0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函 )(見查扣卷第85頁) 000000000000 3 黃萬芳 玉山商業銀行 (原扣押命令及玉山商業銀行回函均未載明實際帳號,被告稱帳號為0000000000000) 56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12月1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47250號函(見查扣卷第86頁) 4 黃萬芳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57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8年12月13日作心詢字第1081205105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見查扣卷第87頁) 00000000000000 5 黃萬芳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5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12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78368號函(見查扣卷第88頁) 000000000000 59 6 黃萬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6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年12月17日合金總託字第1081107547號函(見查扣卷第89頁) 7 黃萬芳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6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3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80005859號函(見查扣卷第90頁) 8 黃萬芳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0000000000000(刑事聲請解除扣押狀漏載第一碼數字「0」) 6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8年12月11日上票字第1080030420號函(見查扣卷第91頁) 9 黃萬芳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6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重分行108年12月10日華西三字第1080000551號函(見查扣卷第92頁) 10 黃萬芳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64 臺灣銀行蘆洲分行108年12月18日蘆洲營字第10800047651號函(見查扣卷第94頁) 11 黃萬芳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65(附表編號65誤載為0000000000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2月6日台新作文字第10838235號函(見查扣卷第95頁) 000000000000 66 12 黃萬芳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67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3日一總營集字第10800147106號函(見查扣卷第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