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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5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3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晨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晨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晨陽因犯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偽造印文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編號8、9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編號1至9所示之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然受刑人已以書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從而,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斯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5日 107年3月5日 107年3月5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4號、第85號、第13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4號、第85號、第13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4號、第85號、第132號 判決日期 108/10/31 108/10/31 108/10/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4號、第85號、第13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4號、第85號、第13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4號、第85號、第1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19 108/12/19 108/12/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 2.編號1至6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5日 107年3月5日 108年2月22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4號、第85號、第13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4號、第85號、第13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4號、第85號、第132號 判決日期 108/10/31 108/10/31 108/10/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4號、第85號、第13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4號、第85號、第13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4號、第85號、第1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19 108/12/19 108/12/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 2.編號1至6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3月19日 108年3月19日 108年2月1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33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33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判決日期 109/02/18 109/02/18 109/03/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33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33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3/24 109/03/24 109/05/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2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 即聲請書附表編號4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