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86號聲明異議人 粘廷宇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之指揮執行(111年度道罰執字第72892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略】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包括執行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如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依該條文聲明異議之餘地。次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聲明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其行政罰鍰之執行,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以111年度道罰執字第728920號執行命令,函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就聲明異議人應領之保管金及勞作金自該帳戶扣款等相關情況等節,本院為明確該對於在監所執行刑事案件之義務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為執行命令作成處分究係多階段或多機關之協同執行要項相應細目等為聲請之合法性要件為核實起見,乃於111年12月29日以新北院賢刑晨111聲3186字第65241號函,函請前述執行分署查明執行詳情;嗣經准該分署於112年1月31日以新北執愛111年戒品罰執字第00902866號函檢附該案執行卷宗(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中華民國111年度道罰執字第00000000~00000000號執行案件卷宗)到院;本院卷查該作成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等機關單純均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並無其他相應的機關受委託或委辦作成本案執行處分,更非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託或委辦對在監所之義務人或相應利害關係人為執行命令之情況,徵諸上述,本件聲明異議人固係另案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為刑事案件之執行,然該刑事案件與本案聲明異議之標的查無任何的關聯,因此,如對於上開行政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的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相關規定,自應向作成行政執行處分之該管行政機關為聲明異議,綜上,本件聲明異議,程序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