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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7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博詳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3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博詳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博詳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亦同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黃博詳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有期徒刑6 月以下)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2月7 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份在卷可按。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3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然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仍屬合法。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係犯施用毒品罪,其犯罪之種類、動機、目的、手段相似,另所侵害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堪認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於定應執行刑時予以充分斟酌,並適當反映於所定刑度,俾符罪刑相當原則。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7年7月4日上午某時許 107年7月4日17時12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07年9月21日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69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691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4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8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8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38號 判 決 日 期 107/11/28 107/11/28 108/08/02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8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88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878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12/18 107/12/18 109/02/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43號 編號1~4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17號 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280號)編號 4 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2日12時許 107年10月下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534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817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3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265號 109年度訴字第1445號 判 決 日 期 108/08/08 110/05/1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703號 109年度訴字第1445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9/02/05 110/10/21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7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6號 編號1~4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1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280號)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