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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9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2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料印上列受刑人因殺害尊親屬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料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料印因殺害尊親屬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1年4月6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0年5月24日入監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4月5日,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