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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3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竣棨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竣棨(涉犯公然侮辱、毀損等罪嫌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告訴人黃敏芳之小叔,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詎被告莊竣棨於民國110年6月16日晚間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5樓住處內,因故與告訴人黃敏芳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徒手抓、推擠告訴人黃敏芳,致告訴人黃敏芳受有右側腕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未明示側性肩膀挫傷等傷害,並向告訴人黃敏芳恫稱:「不會讓你好過」、「如果你是男的你就會死在我手裡」、「我絕對不會放過你」、「如果讓我知道房子在哪就燒掉房子看我敢不敢」等語,使告訴人黃敏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因認被告莊竣棨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傷害罪嫌及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

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竣棨涉有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1年1月24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428號起訴書及同署111年1月22日新北檢錫興110偵37428字第1119008277號函暨該函上本院收狀戳印在卷可憑。

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1 年6月13日發現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佩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2-08-08